在税收的江湖里,各种复杂的业务场景就像一个个神秘的关卡,等着纳税人和税务工作者去攻克。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多层嵌套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这个让人既头疼又好奇的话题。先来看一个有趣的案例假设。
一、案例假设
甲、乙、丙这三位大侠决定携手闯荡江湖,设立了合伙企业 A,合伙企业 A 也不甘寂寞,继续向外拓展,设立了合伙企业 B,而合伙企业 B 又接着 “搞事情”,设立了合伙企业 C。这个合伙企业 C 就像个投资小能手,投资了上市公司 ABC。在同一年度内,C 从ABC取得分红600万元,转让 ABC 股票取得收益 6900 万元。这时候,问题就来了,自然人甲、乙、丙该怎么处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呢?这个问题就像一个谜团,吸引着我们继续深入探究。
目前行业一致认为,多层嵌套合伙企业取得的股票、股权转让所得,自然人投资者分配取得的收益,按照“经营所得”;取得的股息、红利怎么缴纳个税存在不同的方法。
二、重庆与深圳前海的不同处理口径
(一)重庆市税务局观点
在重庆税务局的“江湖规矩”里,对于多层嵌套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收益有着独特的看法。
1.分红所得:就好比你通过层层迷宫才拿到的股息红利,不好意思,不能像坐滑梯一样直接穿透适用 20% 的税率,而是要按“经营所得”适用 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这就像是你本来以为走捷径能轻松到达低税率的“宝藏地”,结果被重庆税务局给拦住了,得走一条更复杂的“经营所得”之路。
2.股票转让所得:不管你是单层的简单架构,还是多层嵌套的复杂布局,统统按 “经营所得”适用5% - 35%的税率。这就好像重庆税务局给所有股票转让所得都贴上了 “经营所得”的标签,一视同仁。
3.依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就像重庆税务局的“尚方宝剑”,它仅明确了单层合伙企业可以穿透,而多层嵌套的情况下,所得性质就像被施了魔法一样,转化为经营所得。
(二)深圳前海税务局观点
深圳前海税务局这边则有着不同的画风。
1.分红所得:曾经有过这样的 “高光时刻”,支持穿透适用 20% 的税率。就像在某个案例中,认可穿透征税,在追缴税款的时候也是按股息红利来处理的。这就好比深圳前海税务局给投资者们打开了一条便捷通道,让他们能更轻松地享受较低的税率。
2.逻辑:深圳前海税务局认为合伙企业就像是一个透明的玻璃房子,是税收透明体,所得性质应该像光线一样穿透到最终的自然人,不会因为多层嵌套这种复杂的 “包装” 而改变。
这两地的不同处理口径,就像是两个门派的不同武功路数,让人不禁好奇,到底谁才是对的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三、税法规定及争议焦点
(一)税法模糊性
1.国税函〔2001〕84 号文件就像一个不太完整的地图,仅规定了单层合伙企业分红可以穿透,对于多层嵌套的复杂地形,却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这就好比你拿着地图走在陌生的城市,地图上只标记了几个主要地点,对于一些小路和岔口却没有说明,让你摸不着头脑。
2.财税〔2008〕159 号文件强调 “先分后税”,但对于多层嵌套下所得性质是否保留,就像一个神秘的谜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就像是老师告诉你一个解题的大原则,但对于具体的细节却没有详细说明,让你在解题的时候充满了疑惑。
(二)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公平
1、所得性质穿透性
重庆观点:在重庆税务局看来,多层嵌套就像是一个神奇的“变形器”,合伙企业 A 从 B取得的分红已经转化为A的“经营所得”,那么自然人合伙人就需要按经营所得纳税。这就好比一个苹果经过层层加工,已经变成了苹果酱,那它的性质就不再是原来的苹果了。
深圳观点:深圳前海税务局则坚持认为,底层分红性质就像一个坚定的旅行者,应该穿透到最终自然人,不会因为嵌套这种 “旅途的波折” 而改变。不管经过多少层嵌套。
2、税收公平性
重庆口径下,单层和多层嵌套的税负差异明显,单层适用 20% 的税率,而多层却要适用高达35%的税率。这就好比两个能力相同的人,一个走平坦的路,一个走崎岖的山路,付出的努力不同,得到的结果也大相径庭,可能会导致投资结构被扭曲。投资者们可能会为了降低税负,而刻意选择简单的单层架构,影响市场的正常投资行为。
深圳口径则更符合“相同经济实质课征同等税收”的原则,就像在一场比赛中,所有选手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比赛,这样更能保证公平竞争。不管投资结构是简单还是复杂,只要经济实质相同,就应该适用相同的税率,避免因为架构的差异而导致税负不公。
这税法的模糊性和争议焦点,就像一团迷雾,笼罩着多层嵌套合伙企业自然人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我们该如何拨开迷雾,找到正确的方向呢?
四、不同处理方法的合规性合理性分析
(一)合规性分析
1、重庆口径:从现行文件的字面意思来看,重庆口径就像是一个严格的 “文字警察”,符合字面解释。因为 84 号文确实没有明确多层穿透,所以它将多层嵌套下的所得认定为经营所得,有一定的依据。但从合伙企业 “税收透明体” 的原则(财税〔2008〕159 号)来看,它又像是一个 “叛逆者”,违背了这一原则。就好比一个人按照字面规定做事,但忽略了背后的大原则,让人觉得有些矛盾。
2、深圳口径:深圳口径就像是一个追求本质的 “探索者”,更符合税收透明原则,认为所得应该穿透到最终纳税人。但从政策依据的角度来看,它又像是一个没有 “身份证” 的人,缺乏直接的政策依据。虽然它的理念很美好,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阻碍。
(二)合理性分析
1.重庆合理性:重庆口径就像是一个 “反避税卫士”,它防止通过嵌套这种复杂的手段滥用税收优惠,堵塞了可能出现的避税漏洞。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层层嵌套,将本应按高税率纳税的所得,伪装成低税率的股息红利,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重庆口径的存在,就像是给这些避税行为戴上了 “紧箍咒”。
2.深圳合理性:深圳口径则像是一个 “公平使者”,避免因架构差异导致税负不公,维护了市场中性。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市场需求来选择投资架构,而不是因为税负的差异而被迫做出选择。深圳口径的做法,让市场更加公平、公正,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前述假设案例分别计算甲、乙、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按重庆口径计算
1.C 取得分红 600 万元:
要经过 C→B→A→甲、乙、丙这层层传递,最终每人分得600/3=200万元。这 200万元按“经营所得”计税,适用税率为 35%(速算扣除数6.55万),则每人应纳税额为:
200*35%-6.55=63.45万元
2.C 转让股票收益6900万元:
每人分得6900/3=2300万元,同样按“经营所得”计税,适用税率为 35%(速算扣除数6.55万),每人应纳税额为:
单独计算为2300*35%-6.55=798.45万元
严谨计算为2300*35%=805万元(经营所得速算扣除数只减一次,已在分红部分扣除)
(二)按深圳前海口径计算
1.C 取得分红600万元:
每人分得200万元,按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计税,每人应纳税额为:
200*20%=40万元
2.C 转让股票收益 6900 万元:
若深圳前海也将股票转让所得视为投资收益穿透计税(假设按 20% 税率,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争议,此处仅为假设对比),每人分得 2300 万元,每人应纳税额为:
2300*20%=460万元。
注:如果按照经营所得,与重庆口径单独计算结果一致。
(三)对比说明
1.分红所得:重庆口径下每人纳税 63.45 万元,深圳前海口径下每人纳税40万元,深圳前海的处理方式使纳税人在分红所得上税负更低,这是因为深圳前海允许分红所得穿透适用较低的股息红利税率,而重庆则将其认定为经营所得适用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 。
2.股票转让所得:重庆口径下每人纳税798.45万元,假设深圳前海按投资收益穿透计税每人纳税 460 万元(实际执行可能不同),同样深圳前海的税负相对较低。重庆将股票转让所得统一按经营所得计税,适用较高税率,而深圳前海的穿透处理理念可能使纳税人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从而产生税负差异。
通过对比可以明显看出,不同地区的税收处理口径对自然人合伙人的税负影响巨大,这也凸显了统一税收政策的重要性。
现行税法对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的个税处理就像一个没有完全解开的谜题,存在着模糊性,这也导致了地区执行差异。重庆口径就像一个严谨的 “反避税专家”,侧重反避税;深圳口径则像一个公正的 “公平卫士”,侧重税收公平。二者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合法性方面都存在一些疑问。就像两个武林高手,各有各的长处,但也都有自己的弱点。
这两种处理方式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各有千秋,让人难以抉择。那么,税法规定的原理到底是什么呢?又该如何改进呢?
五、税法规定的原理与改进建议
(一)原理
1.税收透明体原则:合伙企业就像是一个透明的管道,它的所得应该像水流一样穿透到最终的纳税人,不会因为合伙企业这个 “管道” 的存在而改变经济实质。这就好比你通过一根透明的吸管喝饮料,饮料的味道和性质不会因为吸管的存在而改变。
2.反避税考量: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复杂的架构,如多层嵌套,来套取低税率优惠,就需要有一定的反避税措施。这就像是给税收漏洞加上一把 “锁”,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
(二)改进方向
1.明确穿透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就像是江湖中的 “武林盟主”,应该出台统一的政策,明确多层嵌套下所得性质认定的标准。就像武林盟主制定统一的武林规矩一样,让各地的税务机关都有明确的执行依据,避免出现不同的处理口径。
2.平衡公平与效率:对于 “消极投资” 与 “主动经营” 应该区别征税,比如区分股息与股票转让所得。这就像是在学校里,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给予不同的评价和奖励,对于不同性质的投资所得,也应该根据其特点制定不同的税率,这样既能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又能提高税收的效率。
六、案例计算示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穿透规则,就像给这个谜题找到正确的答案,平衡税收中性与反避税目标。这样,在多层嵌套合伙企业自然人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这个复杂的领域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能有一个明确的指引,不再像在迷雾中摸索。希望未来的税法能更加完善,让税收的江湖更加公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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