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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执法与信赖保护原则对税务执法行为的约束与影响

发布时间:2025-02-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方正AI税务 阅读数:41

在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中,税务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键且重要的一环。它就像一座桥梁,连接着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广大的纳税人。税务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仅直接关系到每一位纳税人的切身权益,影响着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空间,还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公平、合理、合法的税务执法环境,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反之,则可能引发企业的不满和抵触情绪,扰乱市场秩序,阻碍经济的发展。

在税务执法的过程中,公平执法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如同定海神针一般,对税务机关的行为产生着根本性的约束。它们不仅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确保其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力,还为纳税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纳税人能够在面对不当行政行为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公平执法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出发,深入探讨它们的法律依据,分析它们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影响,并通过典型案例来展示这两大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效果。同时,还将探讨这两个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冲突以及如何进行协调,最后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分别提供相应的启示和建议,以期为完善税务执法体系、促进税收法治化进程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公平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的“平等底线”

(一)内涵与法律依据

公平执法原则,从本质上来说,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行政相对人。通俗点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因此,公平性原则是正义的重要体现,要求行政执法对所有相似主体采取一致的标准。这一原则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平执法原则的最高法律依据。它强调了每一个公民,无论是作为纳税人还是其他身份,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在执法时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位纳税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开。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执法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同时要公开处罚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强调税务机关应依法征税,不得滥用职权。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不能因为个人的意志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原因而随意改变征税的标准和方式,确保每一位纳税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履行纳税义务。

(二)对税务执法的约束

1. 禁止选择性执法。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因为企业的规模大小、所处的地域位置或者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际关系等因素,对同类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标准。例如,不能因为某企业规模较大、纳税较多,就对其违法行为从轻处理;也不能因为某企业规模较小、纳税较少,就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于存在相同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应该一视同仁,给予相同的处罚。

2.程序公正保障。纳税人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税务机关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充分尊重纳税人的这些权利,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录在案。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要给予纳税人充分的机会进行陈述和申辩,让纳税人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如果纳税人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结果合理透明。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要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要详细说明处罚的依据和理由,让纳税人清楚地知道自己为什么会受到处罚,以及处罚的标准是什么。同时,处罚结果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以确保税务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典型案例与影响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最高法行再26号最终判定,税务机关决定不符合“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公正执法原则的要求。作为撤销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依据。

这个案例表明,公平执法原则通过司法审查这一有力的手段,直接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约束。它防止了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其他税务机关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平执法原则,确保每一位纳税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接受税务管理。

二、信赖保护原则:税务执法的“稳定器”

(一)内涵与法律依据

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要求是,税务机关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要保持稳定性,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除非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信赖保护是文明社会的体现,是政府公信力的保障,税务机关应尊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长期行为形成的合理信赖。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核心是维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长期执法行为的合理预期,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让纳税人能够在一个稳定、可预期的税收环境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多个法律条文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如下: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税务机关已经给予了纳税人某种行政许可,就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除非有法定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改变。如果要变更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税款追征期的限制隐含着信赖保护精神。它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追征税款,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征。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合理信赖,让纳税人能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义务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二)对税务执法的约束

1.禁止“朝令夕改”。税务机关不能因为政策解读的变化或者内部意见的调整,就否定此前已经认可的企业税务处理方式。例如,某企业按照税务机关之前的政策解读和指导,采用了某种税务处理方式,并且一直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是,后来税务机关因为政策解读的变化,突然要求企业纠正之前的税务处理方式,这是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

2.信赖利益补偿。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必须变更行政行为,例如补征税款,那么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因信赖产生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这种补偿应该是公平合理的,能够弥补纳税人因行政行为变更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例如,企业因为信赖税务机关之前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后来行政行为的变更导致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税务机关应该对这部分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3.溯及力的限制。新的政策或解释一般情况下不得溯及既往,除非这种溯及既往有利于纳税人或者法律另有规定。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对原有政策的合理信赖,避免因为新政策的突然出台而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例如,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对某种行为进行征税,但是不能对之前已经发生的这种行为进行追溯征税,除非该政策明确规定可以追溯且对纳税人有利。

(三)典型案例与影响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企业长期采用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历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都未对该企业采用的这项政策提出异议。然而,后来由于政策的重新解读,税务机关突然要求该企业追缴过去五年的税款及滞纳金。

该企业认为,自己一直是按照税务机关之前的认可和指导来进行税务处理的,基于对税务机关长期默示认可的信赖,才持续进行经营活动。现在税务机关突然要求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于是,该企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认为企业基于对税务机关长期默示认可的信赖而持续经营,税务机关在没有提前预警的情况下直接追征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最终,法院判决免除了该企业的滞纳金,并允许企业分期补税。

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强化了税收政策的可预期性,让纳税人知道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不能随意改变。同时,也倒逼税务机关在行使政策解释权时要更加审慎,在对政策进行重新解读和调整时,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信赖利益,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两原则的冲突与协调:税务执法的实践平衡

(一)原则冲突的场景

在税务执法的实践中,公平执法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有时会出现冲突的情况。

1.公平执法要求“一视同仁”:当某企业的税务处理方式被认定为违法时,按照公平执法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需要对所有存在同类问题的企业统一进行追责。也就是说,不管这些企业之前是否一直按照这种方式进行税务处理,也不管税务机关之前是否对这些企业的处理方式予以认可,只要存在相同的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

2.信赖保护要求“既往不咎”:如果一些企业长期采用这种被认定为违法的税务处理方式,并且税务机关在过去一直没有对其进行纠正,这些企业基于对税务机关过去行为的信赖,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直接对这些企业进行追责,可能会损害这些企业的信赖利益,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二)协调路径

为了在公平执法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之间找到平衡,实现税务执法的公正和合理,可以采取以下协调路径:

1.“新案新办,旧案缓办”:对于新出现的税务违法案件,按照公平执法原则,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做到一视同仁。而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通过设置过渡期的方式,逐步进行规范。例如,可以给予企业一定的时间,让他们对之前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调整和规范,避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追责,这样既维护了公平执法原则,又考虑了企业的信赖利益。

2.比例原则的引入:在处理税务案件时,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选择对纳税人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例如,在追缴税款时,可以考虑减免滞纳金,或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补缴计划,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这种方式,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政策释明与过渡期:税务机关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和解读时,应该提前公开相关信息,让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同时,要给予纳税人合理的调整时间,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来适应新的政策。例如,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举办培训等方式,向纳税人详细解释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政策。

四、对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双向启示

(一)纳税人维权要点

1.固定信赖证据:纳税人在日常的税务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种税务备案文件、稽查结论等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可以证明税务机关既往对企业税务处理方式的认可,是纳税人主张信赖保护的重要证据。例如,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保存好相关的审批文件和备案资料;在接受税务稽查后,要保存好稽查结论和相关的沟通记录。

2.利用程序性权利:纳税人要充分利用自己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听证、复议等程序。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时,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可以通过这些程序要求税务机关说明执法依据及区别对待的理由。在听证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主张利益平衡:在诉讼过程中,纳税人可以要求法院审查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了过大的损害,而这种损害与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不相称,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利益平衡,选择对自己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

(二)税务机关的合规建议

1.建立执法标准化机制:税务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执法标准化机制,制定详细的税务处理口径清单。通过明确各种税务问题的处理标准和方式,减少税务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确保税务执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例如,对于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和程序,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2.完善政策衔接程序:在进行政策调整时,税务机关要完善政策衔接程序。通过发布公告、举办培训等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政策调整的内容和过渡期安排。同时,要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帮助纳税人顺利适应新政策。例如,在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前,提前向纳税人发布政策解读和指导意见,让纳税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3.强化内部监督:税务机关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对历史同类案件进行回溯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确保税务执法的公正性。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公平执法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执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公平执法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就像税务执法的两条轨道,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规范着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着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公平执法原则确保了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平等对待每一位纳税人,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了税收秩序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信赖保护原则保障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增强了税收政策的可预期性,促进了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我国税收法治化的进程中,只有坚持这两大原则的实质落地,将它们切实贯彻到税务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实现税收公平与市场稳定的双重目标。对于纳税人来说,深入理解并善于运用这两大原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纳税人可以通过固定信赖证据、利用程序性权利和主张利益平衡等方式,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恪守公平执法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税务机关应该建立执法标准化机制,完善政策衔接程序,强化内部监督,不断提高税务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纳税人的信任和支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征纳关系,推动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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