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并列的金融业务形式,成为了我国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尤其在“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的涉税事项需要特别注意,与之相关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也受到特别关注。
一、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自有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承租方先将资产销售取得租金,再支付租金将已售资产租回使用,其实质属于融资行为。
二、两种服务增值税处理的区别及原理
对于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13%的税率。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销售额的计算不可以扣除本金,只能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这是因为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通常需要购买新设备,在购进这些资产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不能从租金中扣除。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销售额的计算可以在扣除本金的基础上,再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这是因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租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出租方购进资产也就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本金,就加大了租赁公司的税负又不符合其业务实质。另外,出租方收到的租金,依照规定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实际上只是对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进行征收,所以其计税基础需要扣除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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