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研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仅是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更是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维持,离不开大量研发投入的归集,研发投入的归集又会涉及到研发费用加计政策的享受。
随着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稽查日益频繁且严格,政策的精准把握与合规执行已成为国有企业必须直面的课题。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若想充分且合规地享受这一政策红利,核心在于两点:一是清晰界定 “何为研发活动”,确保研发行为的实质属性;二是实现 “研发费用的准确核算归集”,保证数据真实可靠,这两点既是规范研发管理的基础,也是化解潜在风险的关键。
(一)研发活动判断相关问题
1、政策要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之一是开展的项目属于研发活动范畴。针对研发活动的判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等文件中均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在当前优惠政策享受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下,企业需要自主判断研发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若后续税务检查存在异议的,将会提请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也就是说,企业对研发活动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会在后期引起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利后果,因此,需要对研发活动的判断引起高度的重视。
2、企业判断要点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对 “研发活动” 作出了明确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则从研发活动的类型形式、判定要点、判断边界等维度,对研发活动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的界定。
综合上述政策文件,对研发活动的判断可聚焦于以下三个核心方面:
一是是否具备明确的创新目标。研发活动通常以获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为明确的创新导向。企业在判断自身活动是否拥有明确创新目标时,可从三个维度进行考量:其一,该活动能否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其二,是否具备清晰的研发内容与具体目标;其三,当前市场上是否存在相似且成熟的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的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案件中,水泥制品属于传统成熟工艺,核心技术基本标准化统一化,在传统技术层面的创新空间较为有限。该公司宣称开展研发活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所谓的研发创新只是在混凝土生产配方中添加市场上已经成熟、普遍使用的减水剂,并没有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也没有产出区别于市场现有成果的新产品、新技术等,不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属于虚构研发项目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二是是否形成系统的组织形式。研发活动一般以项目、课题等形式开展,围绕特定目标配备相对确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历经立项、实施、结题的完整组织流程,因此具有明确的边界且可量化度量。判断是否具备系统组织形式,可从以下方面入手:是否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及团队;研发项目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善合理;从立项到结题的各类佐证资料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具备开展研发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等。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的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案件显示,该企业12个研发项目均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甚至将会计、人事等后勤人员纳入研发团队,且存在工时记录矛盾(如胡某仅参与研发16天却被全额计薪,张某考勤与差旅冲突仍违规计薪)、资料缺失(无人员构成说明、薪酬记录及后勤人员参与依据)等问题,因组织形式混乱被认定为违规享受优惠。
三是研发结果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研发活动的成果往往无法完全预先知晓,需要经过反复试验、测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失败。如一些生物制药企业进行新药品研发,从药物成分筛选、临床试验到最终能否成功获批上市,中间需要经过漫长的试验周期,且在各个阶段都面临着失败的可能性,像临床试验可能因为药物副作用过大、疗效不显著等原因而宣告失败,这就是典型的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体现 。
除上述三个判断要点外,财税〔2015〕119 号文件还反向列举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情形,具体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结合上述三个判断要点与反向列举情形,综合判定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
(二)研发费用归集相关问题
1、政策要求
在税法上,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折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对于费用的归集,也有相应的要求:一则会计核算上,需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二则需要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三是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总之就是各项目归集的费用,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与该研发项目相关,且计入金额准确、完整,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2、突出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研发费用归集的不规范问题尤为突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类费用的核算环节:
人员人工费用的归集乱象最为典型:一是部分企业的人员人工费用在研发费用总额中占比过高,与研发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行业常规水平不相符,存在虚增该部分费用以多享受加计扣除的嫌疑;二是研发人员的专业背景、资历与所参与的研发项目不匹配,比如让一些缺乏相关技术领域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参与高精尖技术研发项目,明显不符合研发工作的实际要求;三是研发人员数量偏多,与项目体量不相称,一个小型、简单的研发项目却配备了过多的人员,造成人力成本的不合理堆砌;四是兼职研发人员的管理混乱,其工作时间未与生产等其他工作明确区分,工时记录随意性大,甚至出现出差期间仍在研发项目中记录工时的情况,导致研发工时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无法准确核算用于研发活动的人工成本;五是存在研发人员委派不规范的问题,部分参与研发项目的人员,其委派情况研发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并不知情,缺乏有效的人员管理和记录,使得研发人员的真实性和参与度难以核实。
直接投入费用的归集同样存在边界模糊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企业将正常生产领用的材料、燃料等计入研发费用,混淆了生产支出与研发支出的界限;另一方面,企业租赁的资产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用于研发项目,比如租赁的设备、场地等,既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又被申报为研发活动使用,但缺乏合理的分配依据和使用记录,难以界定其在研发活动中的实际投入情况,存在多计研发费用的风险。
折旧摊销费用的违规操作集中表现为 “无关费用混入”:部分企业将与研发活动无关的设备计提的折旧纳入研发费用。比如将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或者用于生产产品的大型生产设备,其折旧费用违规分摊到研发项目中,而这些设备实际上并未参与任何研发活动,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虚增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则存在 “搭便车” 现象,部分企业将一些与研发活动关联度不高的费用,如不符合规定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随意归入其他相关费用,试图扩大研发费用的扣除范围,以获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这些不规范的归集行为,不仅使企业面临税务稽查的高风险,更让研发投入与创新产出的正向关联被切断,背离了政策鼓励真实研发的初衷。
四、让研发变为“真研发”的建议
让研发支出真正转化为创新动能,绝非单一主体能完成的任务,需要政府与企业形成合力,在制度设计、实践落地与生态构建中协同发力。
(一)对省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要求需立足实际、分类施策
政府部门在制定省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指标时,应摒弃 “一刀切” 的简单模式,充分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性、发展阶段与技术基础。对于传统制造类国企,可设置阶梯式提升目标,允许其结合技术改造进程逐步加大研发占比;对于科技型国企,则应制定与行业标杆接轨的刚性标准,倒逼其保持创新活力。同时,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定期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能力、成果转化效率调整指标,避免 “为达标而达标” 的形式主义。例如,对尚处于转型期的企业,可将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费用纳入研发投入统计范围,给予其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的缓冲期;对已具备较强研发实力的企业,则重点考核原创性成果与核心专利产出,推动其从“数量投入”向“质量突破”转型。
(二)企业需构建规范化研发体系,夯实创新根基
国有企业应将研发创新纳入战略规划,从组织架构到项目管理进行系统性重塑。首先,按业务需求设立独立的研发部门,配备与研发规模相匹配的专职团队,明确研发人员的岗位职责与考核机制,杜绝“兼职凑数”“后勤人员充数” 等乱象。其次,建立全流程研发项目管理机制:在立项阶段,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查新检索,确保项目具备技术新颖性与市场价值;在实施阶段,严格执行研发进度跟踪、费用归集台账制度,对人员工时、材料领用、设备使用等进行精细化记录,实现研发过程可追溯、可审计;在验收阶段,以技术成果转化率、专利申请量等实质性指标作为评判标准,避免“结题即终结” 的无效研发。
尤为关键的是,企业需将研发投入落到实处 —— 按规定比例从收入中计提研发资金,并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真正流向有创新潜力的项目。通过这种 “真金白银”的投入、专业化的团队运作与规范化的流程管理,既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持、税收优惠享受的合规要求,又能从根本上规避税务稽查风险,更能让研发活动与市场需求、产业升级形成联动。
(三)完善研发活动鉴定机制,破解政策落地梗阻
针对研发活动鉴定争议频发的问题,应构建更高效、权威的争议解决通道。建议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建立 “研发项目事先鉴定” 机制,对企业认为争议较大、风险较高的研发项目,受理其事前鉴定申请。具体可通过以下方式优化:一是制定清晰的鉴定标准与流程,明确需提交的技术资料、查新报告等佐证材料,缩短鉴定周期,让企业在项目启动阶段就能明确研发活动属性;二是建立由技术专家、税务专家组成的联合鉴定委员会,兼顾技术创新性与税收合规性,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与应对税务稽查的依据;三是对鉴定结果实行分级管理,对确认为实质性研发的项目,纳入重点支持名单,在科技项目申报、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符合研发定义的项目,及时向企业说明理由,引导其调整投入方向。
这一机制既能消除企业 “不敢享受政策”的顾虑,又能通过事前规范减少后续税务争议,让真正的研发活动得到精准支持,避免政策红利流向 “伪研发” 项目。
(四)强化全链条监管与激励,营造良性创新生态
政府部门需构建“事前引导、事中监管、事后评估” 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在事前引导方面,发布行业研发投入指南与典型案例,帮助企业理解政策边界;在事中监管方面,依托大数据技术整合企业研发项目、费用归集、专利申报等数据,对异常波动的企业开展风险提示;在事后评估方面,将研发投入的真实性、成果转化效率纳入国企绩效考核体系,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对持续产出创新成果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则应主动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研发活动合规性进行自查,及时修正费用归集、项目管理中的漏洞。同时,建立研发人员长效激励机制,将技术成果转化收益与个人薪酬挂钩,激发研发团队的创造性与责任感。
唯有政府与企业在规则制定、执行落地与监督反馈中形成闭环,才能让每一分研发投入都成为孕育创新的种子,最终结出推动国家科技进步的硕果。
科技创新的浪潮奔涌向前,研发投入作为创新的“源头活水”,其价值从来不在于冰冷的数字达标,而在于能否真正浇灌出技术突破的果实。从政府层面的精准施策、分类引导,到企业层面的体系构建、真抓实研,再到鉴定机制的完善与全链条监管的强化,每一环的精进都在推动研发投入摆脱形式主义的桎梏,回归创新本质。
当省属国有企业不再为 “达标” 而焦虑,当研发部门成为孕育专利的摇篮,当每一笔费用归集都经得起专业审视,研发投入才能真正与市场需求共振、与产业升级同频。这不仅需要政策设计的温度与精度,更需要企业担当的深度与创新的勇气。唯有如此,国有企业才能在科技创新的赛道上真正跑出加速度,让每一分研发投入都转化为国家创新实力的增量,为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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