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系统经常会对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进行比对,并对两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要求纳税人做出说明,这种情况往往给纳税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增值税申报收入应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相符。其实不然,下面就结合实务中两税申报收入差异做一简要分析:
一、税务系统的比对口径
经了解,税务系统对两税收入的数据提取,一般来源于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收入提取比对年度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企业所得税收入提取比对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营业收入”金额。
二、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增值税收入是指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可以看出,两税收入口径并不相同,且企业所得税政策口径的收入要大于其申报表的收入。
三、常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差异
(一)资产处置产生的差异
在正常生产经营中,资产处置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处置时纳税人需按照资产转让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转让价格自然作为计税基础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而会计处理一般将资产处置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或“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并不包含该项目。因此,此类情形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二)“其他收益”产生的差异
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要缴纳增值税。同时,该笔收入因不具备财政专项用途的性质,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收益”作为报表项目单独列示,并不在“营业收入”中反映。
(三)金融商品转让产生的差异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一般计入“投资收益 ”核算,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并未反映在“营业收入”。
(四)利息收入产生的差异
纳税人对外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即使未开具发票但在增值税申报时,反映到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中,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通常通过冲减“财务费用”核算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财务费用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并未反映在“营业收入”。此种情况也是产生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符的原因。
(五)自查、稽查产生的申报差异
实务中,纳税人通过税务自查、稽查已经补交了相应的税款,但在会计核算上并未及时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而是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收入调减来分期确认收入,增值税申报时通过“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进行申报,此类情形也会形成两税收入申报差异。
(六)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申报差异
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发生了变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增值税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上述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
可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关注的是资产权属上的变化,而增值税视同销售关注的是货物的流转。所以,二者视同销售收入口径的不同,也是两税收入申报差异的原因之一。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产生的申报差异
纳税人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按照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当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与工程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实现日不同时,则一定会产生两税申报收入的差异。
综上所述,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虽是税务系统的风险关注点,但纳税人不必过分紧张,两税申报收入的差异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只要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税费申报中合法合规,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能清晰的将两税收入申报差异说得清、道得明,自然也不会产生纳税风险。
作者:寇晓芸 方正税务师 项目经理
责任编辑:钱红燕 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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