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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的钥匙在于认识交易的实质

发布时间:2022-09-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阅读数:573

近日,SD公司委托我所提供资产损失审核鉴证,我负责项目的指导。通过这个项目,我认为准确完整的分析、认识交易的实质,是准确处理问题的关键。

根据委托人提供资料,某年转让持有全资子公司甲公司股权,转让收入8,500万元,款项已按约定收到,确认转让损失11,500万元。投资计税成本合计20,000万元,其中:初始的股权投资3,000万元,将股权转让前往来中垫付资金、借款等转入投资成本17,000万元。据此项目组助理人员认为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可以税前扣除,有人还在思考。

我提出一个问题要大家思考,这个交易确实是股权转让吗?有人肯定,有人持怀疑态度,有人认为不一定。

不一定的人认为,应属于债务重组,也就是说,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的SD公司修改了甲债务偿还的方式,即债权转为股权,然后将股权转让给了受让方。

我及时予以了肯定,但是还没有分析透彻,需要进一步讨论。有人很快指出,委托人发生的业务应该分为二步,一是债转股,二是股权转让。“债转股”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股权转让确定损失金额。

还有需要关注的事项吗?

项目经理提议:债转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应该符合债务人的处理及相应登记变更,因为按照规定债转股债务人要增加资本金或者注册资本,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需要查看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债转股合同以及章程修订、备案等相关法律手续,审核债务人账务处理及股权转让时点的资产负债表。

这些资料现在有吗?助理人员翻阅了提供资料,遗憾的回答没有。我们可以做两种判断,一是资料完整,符合债转股,然后又发生了股权转让,二是不符合债转股的条件,又应该怎么处理?

其实问题的关键还是要识别业务的实质,如果债转股不能成立,那么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为原取得成本,多出的部分还原为债权,债权不能收回,则应属于坏账损失,如果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那就要作纳税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收益为55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8500万元-转让股权取得成本3000万元),因股权转让而不能实现的债权17000万元(账面结转转让股权成本20000万元-转让股权应结转的计税成本3000万元),应按照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坏账损失的条件并具备相应的证据,不具备的应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可能纳税调整增加,本项业务应税所得额由-11500万元变为5500万元。

综上所述,交易实质的分析和判断是处理涉税问题的关键,明面的交易不一定是交易的全部,只有掌握全部相关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才能对交易实质进行准确的认识。

 

   者:方斌国  方正税务师项目指导

责任编辑:钱红燕 方正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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