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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检举”怎么也不应站在正义的高地

发布时间:2022-03-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81

近几日,连续接待了咨询被税务稽查的案例,有开发企业老板,也有卖灰豆甜胚子的个体业主,被稽查的原因非常简单,是让人给“举报”了,而所谓“举报”的人竟然也都是些非常亲近的人。

这里有必要对举报和告密做个区分,因为我们始终认为举报或者是检举乃是“义举”,值得倡导还要给予奖励,而告密却为人所不齿,以为是小人所为。

但是这两者之间往往被混淆,竟然难以区分开来。

比如甲在某处打工,因侵吞货款败露被老板处罚,遂将自己掌握的内部经营数据送到税务机关,举报老板可能有偷漏税,意图报复。

又比如乙在某公司上班,企业领导指示自己做假账少缴税款,多次提示,但是领导依然我行我素,乙认为隐患较大,举报税务机关。

以上两者相比,哪个是举报或者检举,哪个是借举报之名的“告密”显而易见。甲以不确定是否存在违法的危害结果,将自己掌握的商业机密作为举报材料,意在将税务机关作为“枪使”,以泄私愤,显然失去了举报的正当性,属于人所不齿的告密。

举报和告密,在动机、目的、方式等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告密在于泄私愤、请赏、邀功,目的非常简单,置人于死地而后快,方式大多采用见不得人的秘密方式,有时还要添油加醋。

举报和告密的根本区别在于其主观追求,主观追求的客观表现是行为指向的对象,如果行为指向的不是确定的危害结果,或者是正在发生的危害行为,就是告密。如前述甲,主观上追求的是泄私愤,以不确定是否少交税款为指向,将本应保密的信息一股脑交税务机关,显然不属于举报。乙出于国家税收利益、个人职业风险及对老板负责,以客观存在或者还在发生危害行为及结果为对象进行举报,显然是正义的行为。

告密的危害人们早有认知,如果鼓励“告密式的举报”,人和人之间就无法建立信任,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必然人人自危、惊恐猜疑,文明诚信的社会关系怎么建立?

我们受告密之苦已久矣!

据记载,西汉时期汉武帝颁布了“算缗”和“告缗”令,搜刮财富,要求个人财产必须首先自报,如有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的,鼓励知情者揭发检举,此即“告缗”。凡揭发属实,被告者的财产则全部没收,并罚戍边一年,没收的资产分一半给告发人,以作奖励。由此为得私利人人相告、各个自危,看不顺眼,就向官府举报,闹得人心惶惶,“今日你告人,他日人告你”。当这种极恶发生后,就会如同病毒一样蔓延,这样的处境,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由此我们制定了一个底线道德,这个底线道德也就是法律,法律把卑劣的告密与举报或者检举划了一个区分线,只有违反了既定法律的事实,才属于鼓励的举报。

2007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第18号令《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其所鼓励并奖励的举报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对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以及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等,也持否定的态度,不属于检举的范围,当然也不给予奖励。

摘一段别人所言:“告密行为,是人性深处最卑劣的品质,这种卑劣的本质,源于出卖他人的隐私去获取利益。从历史上看,告密者没有一人拥有好下场,最著名的商鞅,推行鼓励告奸的策略,最后落得个车裂五马分尸的下场,告密风行的社会,也是人人自危的社会,凡是盛产告密者的地方,一定缺失良知与人性。”

告密者没有一个是干净的心灵,他们心怀叵测,对这些人的迁就是对肮脏心理安慰,接受告密者不慎便会成为其泄愤的工具,告密者怎么也不应让其站在正义的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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