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子来时新社,梨花落后清明。”春天来了,第三十个税收宣传月如期拉开序幕。由于正逢建党100周年,税收宣传月也是税务系统在这一特殊年份的重要活动之一。打开收音机,看电视或者短视频,关于税收的宣传不绝于耳。实话说,在新媒体时代,税收宣传的方式方法丰富多彩,内容也是各有特色。
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惠民办实事,深化改革开新局”。由此看来,今年税法宣传更加突出税收的作用及征管的变化,从税收的作用作为切入点宣传税收,可使人感受到税收的好处,从而树立对税收制度的遵从和对税收的感激,这当然无可厚非,但仅仅从税收的作用理解税收还是难以服人的,效果往往也很“骨感”。
从根本上讲,税收宣传的目的在于让社会认知税收、理解税收,由此遵从税收制度,依法纳税,不是在税收中品尝苦涩,而是在征纳里回味甘甜,建立和谐的税收关系。由此,认知税收是前提,那么什么是税收呢?站在纳税人角度,税收应该是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保障所应承担的代价,也就是说,税收是基于基本权利保障而让渡的利益,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这个道理,我们能在春天里悠闲的踏青赏花,我们之所以不怕被别人暗算,等等,是因为有代表国家的政府这个强大后盾的保护,政府的存在是我们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的基础保障,是“基本保障”这种“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我们生活在这个国家,就享受或者享用了 “基本保障”这种公共产品,支付一定的代价理所当然。当然这个代价形式上不同于购买商品、货物、不动产或者服务,因为我们享受的这个“基本保障”不能定制、没有个性化,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支付代价的依据和标准是税收制度,也就是税法,而不是合同,因为效力来源于国家强制力。也就是说,纳税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支付一定的代价,其实质是一种“公共服务”的交易“契约”,这个“契约”的具体表现就是税法,当我们享受“公共产品”的时候,不支付一定的代价,无异于买东西不付款,所以“偷税可耻”符合一般的伦理评价。
那么站在政府的角度看,税收就是政府代表国家提供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各项合法权益这个“公共产品”的经济资源,换句话说,就适用税收这个经济资源提供“基本保障”这个公共产品。
如果我们的树立的税收观是这样的,纳税人不遵从税法,无异于享受服务而不支付对价,显然是动了其他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奶酪”,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收税,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理所应当,并应尽力提供纳税人满意的“公共服务”产品。这样认识,和谐的纳税关系建立在对等主体间的交换,税收就不会那么痛,而政府及代政府办事的人也会更增加一份责任感,和谐的纳税关系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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