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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印花税的变化

发布时间:2021-07-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221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也将于同日“下岗”。

印花税立法,意味着税收法定又推进了一步,十八个税种成员中,又多了一部法律,少了一个条例。法律替换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呢?

根据介绍,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但是细看,和条例相比变化还是不少,需要引起关注。

一、纳税人的规定更加科学严谨

众所周知,印花税是行为税,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来讲,一国税法只管辖其境内,印花税也不例外,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如果书立应税凭证的行为在境外,而执行或者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发生在境内,税法在原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境外发生书立应税凭证的应税行为,境内适用或者执行的,视同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换句话说,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外,使用地在境内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国单位和个人及外国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有增有减

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有一定的变化,根据税法规定,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含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取消了权利、许可证照等。证券交易是指转让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对比来看,增加了证券交易,减少了证照领受。

其实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由来已久,可以追溯至1993年,随着资本市场起起伏伏,多受诟病。2007年5月末的深夜,因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新政,被戏称为“半夜鸡叫”,本次立法旗帜鲜明的纳入征税范围,必将结束往日的“半夜鸡叫”。

从国际大趋势看,取消股票印花税是大势所趋。印花税法酝酿期间,国内也翘首以盼,揣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去留及税率升降,因为它牵动着资本市场。印花税法公布,大家难免有点失落,不太理解。财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的说明,有关印花税的收入统计可能够会让你有所理解。“1988年至2020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9,199亿元。其中,一般印花税收入12,131亿元,占比41.55%;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17,068亿元,占比58.45%。”也就是说,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中的大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属于中央财政的部分是97%。

三、计税依据亮点多

计税依据明确,是税收法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防范执法风险和降低纳税风险,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基础。与条例不同,印花税法对各种不同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分别给予了明确的确定规则,首先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否列明金额确定计税依据的规则;其次是单一应税凭证有不同应税项目情况下的计税依据确认规则,可以简称为“一证多项”规则;第三是单一应税凭证由二个以上主体情况下的计税依据确认规则,也可以称之为“一证多人”规则。涵盖了所有应税凭证可能的情况。

(一)应税凭证金额列明规则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凭证中的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列明金额的,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但是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这里需要注意,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金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的前提是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换句话说,如果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金额时,未进行价税分离,那就只能按照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了,而不是换算为不含税金额计税。

如果应税凭证中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没有列明金额,实际结算金额视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计税依据以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这里的实际结算金额应该是指各方实际收付金额,由此来看实际结算金额应该包含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视同应税凭证列明了金额,但是没有列明增值税税款,计税依据要包含增值税税款的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无法确定,计税依据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如何确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实际结算金额无法确定是因为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综合以上规定和分析,建议签署何种合同都要有意识的将结算金额分别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计算列明价款和税款,这样保证印花税计税依据准确,不至于多交税款。

(二)一证多项规则

一证多项,也就是单一应税凭证两个以上应税项目,是指书立了一个应税凭证,但是该应税凭证涉及的事项包括两个以上,比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产转让,同时约定了家具、家电买卖,最典型的当属EPC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涉及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设备采购、调试培训等。根据《印花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计税规则是一个应凭证有多项应税事项的如果分项列明了金额,分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当然分项列明增值税税款的,不含应交增值税,如果没有分项分别列明,那就要按照应税凭证所涉及项目中的最高税率项目计算税额。简言之,分别列明分别计税,未分别列明,从高计税。

(三)一证多人规则

一证多人,是指一个应税凭证涉税二个以上主体(单位或个人)情况下的计税依据确认规则,也就是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书立了一个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简言之就是“谁的谁缴”。比如甲将持有乙的股权分别转让给A和B,合同约定甲取得收入5000万元,其中转让A的部分取得收入2600万元,转让B的部分取得收入2400万元,甲按照5000万元缴纳印花税,A按照2600万元、B则按2400万元分别缴纳。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的规定看显然明确合理,原规定多当事人 “签订并各执一份”是条件,交税的规则是“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难以唯一解释,自然会产生歧义。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规则下,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各方缴纳税额合计应等于合同列明金额的2倍,不会因为合同主体的增加而增加或者减少纳税总额。

(四)营业账簿规则

和条例相比,营业账簿的计税规则变化最大。条例和实施细则关于资金账簿计税规则早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所替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印花税法延续了现行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同时还对后续计税规则进行了明确,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五)证券交易规则

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来龙去脉实话说有点说不清道不明,也就不说了。印花税法规定的非常清楚,“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四、税率总体不变、部分降低、个别取消

总体来看,基本维持印花税现行税率水平,适当简并了税目,相应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了部分税率,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比如:一是保持不变,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二是将降低税率,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三是不再交税,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和其他账簿每本5元交税的规定。

五、留下了特殊优惠的口子

印花税法为特殊鼓励事项给予税收优惠留下了余地,如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换句话说,现行关于保障房、企业改制重组等的印花税税收优惠还将执行,不过需要报立法部门备案。

六、不得不说的纳税地点

印花税法详细规定了纳税地点,可以说和条例相比真是一大进步。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由于篇幅所限,其他如扣缴义务人、计征方式、印花税票的使用管理等税收征管不再一一介绍,诸君自己细看。

作为一个涉税服务行业的从业者,每看到一个税种立法,心里总是感觉美滋滋的,税收法定是众望所归,也是税务师的向往。有人说只有在税法模糊,税制常变的情况下,涉税服务行业才有机会,其实当我们身处在这种环境下的时候,你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没有确定的预期,怎么办?靠运气?靠关系?非也,只有明确稳定的法律才能让你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制健全才有安全的律师,税收法定,才有税务师的市场。

让我们拥抱税收法定的春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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