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步伐持续加快,截至2023年底,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累计双向投资超过3,800亿美元,涉及能源、基建、制造等多个领域。但沿线65个国家(地区)税制差异显著,居民身份判定、所得来源地认定等规则各不相同,国际重复征税成为制约企业跨境经营的突出痛点。本文结合国际税收规范与实践经验,探讨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税收筹划的必要性、重复征税的成因与影响,以及具体规避路径。
一、走出去企业做好国际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筹划并非简单的“避税”,而是基于国际税收规则的合规性成本管控与风险防范行为,对“一带一路”沿线经营企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一)降低跨境经营成本,守护利润空间
税收是企业跨境经营的刚性成本,而国际重复征税直接导致同一笔所得被多国课征,显著侵蚀利润。例如,我国某工程机械企业在东南亚子公司缴纳20%企业所得税后,将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国内时,若未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在国内补缴10%~25%的企业所得税,双重税负可吞噬近40%的税后利润。通过合规筹划适用协定优惠税率,可将综合税负降至25%以下,直接提升盈利水平。
(二)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一带一路”沿线市场竞争激烈,不仅面临当地企业竞争,还需应对欧美跨国公司的冲击。税收成本的差异直接影响产品定价与市场份额。若我国企业因重复征税承担更高税负,在招投标、价格谈判中将处于劣势;而通过精准筹划实现税负合理化,可在保持盈利的同时降低报价,提升市场渗透率。
(三)防范跨境税务合规风险
沿线国家税制复杂性远超国内,部分国家存在税收政策不稳定、征管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例如,中亚某国曾突然调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且未明确过渡期政策,导致我国某基建企业额外增加税负千万元。提前开展税收筹划,可预判税制差异与政策变动风险,避免因税务违规面临罚款、滞纳金甚至经营许可受限等后果。
(四)保障资金流稳定运转
跨境经营对资金流动性要求极高,重复征税导致企业资金被提前占用或超额支出。尤其是工程类企业,项目周期长、资金回笼慢,若在东道国预缴高额税款且无法在国内及时抵免,将加剧现金流压力。税收筹划可通过合理安排纳税时点、申请税收抵免等方式,优化资金配置效率。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根源
根据国际税收基本理论,重复征税的核心诱因是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与规则冲突,结合“一带一路”场景,具体可分为三类成因。
(一)税收管辖权的跨境重叠
这是重复征税最主要的成因,分为相同管辖权重叠与不同管辖权重叠两种情形。
1.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世界上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不例外。我国企业作为中国税收居民,其全球所得需向中国缴税;而在东道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又需依据地域管辖权向当地缴税,形成“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的重叠。例如,我国某光伏企业在中东某国设立项目公司,其经营利润既需在当地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又需并入我国总公司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天然形成双重征税。
2.相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源于各国判定标准的冲突。在居民管辖权方面,我国采用“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东南亚部分国家仅采用注册地标准,导致同一企业可能被两国同时认定为居民企业。在地域管辖权方面,我国对经营所得采用常设机构标准,而东欧某国采用交易地点标准,同一笔货物销售利润可能被两国同时认定为境内所得。
(二)税制规则差异与协调缺失
沿线国家税法对收入确认、费用扣除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我国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研发费用的75%,但南亚某国不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利息支出实行限额扣除,而西亚某国则全额允许扣除。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同一笔费用在两国均无法抵扣,或同一笔收入在两国均需缴税。此外,部分沿线国家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缺乏争议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剧重复征税风险。
(三)关联交易定价争议引发的经济性重复征税
我国“走出去”企业多通过母子公司、总分机构开展跨境业务,关联交易频繁。若东道国税务机关认为关联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征税款;而我国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该调整,要求企业就原所得缴税,形成经济性重复征税。例如,我国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向东南亚子公司销售配件,东道国认为定价过高调增子公司利润,我国税务机关则按原价格确认母公司收入,导致同一笔利润被两国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对企业的多重影响
国际重复征税不仅直接增加税负,更对企业跨境经营的财务、运营与战略层面产生连锁冲击。
(一)财务层面:利润侵蚀与现金流承压
双重征税直接导致企业税后利润缩水,削弱再投资能力。以股息分配为例,若我国企业在东道国缴纳25%企业所得税,汇回国内时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无协定情况下),综合税负达32.5%,较单一税负增加7.5个百分点。对于利润率约10%的制造业企业,这意味着近80%的利润被税收吞噬。同时,预缴税款、超额缴税导致资金占用增加,部分企业因现金流断裂被迫暂停海外项目。
(二)运营层面:合规成本攀升与决策受限
为应对多国税务合规要求,企业需聘请当地税务顾问、建立多套账务体系,合规成本显著增加。某央企在“一带一路”沿线有12个项目,每年税务合规支出超千万元。更严重的是,重复征税风险会干扰经营决策:企业可能因担心常设机构构成引发双重征税,放弃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因劳务所得征税规则模糊,不敢外派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影响项目推进效率。
(三)战略层面:制约海外布局与全球化进程
长期的重复征税压力会降低企业海外投资意愿。据商务部调研,近30%的中小企业因税务成本过高,放弃“一带一路”市场机会。对于大型企业,重复征税会扭曲全球资源配置:为规避税负,企业可能将生产基地设在税制宽松但物流成本高的国家,导致整体运营效率下降。若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将影响我国企业深度融入沿线产业链供应链的进程。
四、运用国际税收规范规避重复征税的实践路径
国际社会通过《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及双边税收协定形成了成熟的规范体系,我国企业可依托这些规则,结合国内税法实现精准规避。
(一)依托双边税收协定,化解管辖权冲突
我国已与108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订税收协定,这些协定是规避重复征税的核心工具,企业需重点运用两类规则:
1.明确税收居民身份,避免双重居民管辖权:当企业被两国同时认定为居民时,可依据协定“加比规则”或协商机制确定单一居民身份。对于自然人,按“长期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的顺序判定;对于法人,我国与多数国家约定通过主管当局协商解决,如中美、中加协定均明确法人居民身份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经营活动重心等证明材料,申请确认居民身份归属。
2.约束地域管辖权,合理划分征税权:根据所得类型适用不同规范,精准控制地域管辖权风险。
经营所得:依据“常设机构标准”,仅当企业在东道国构成常设机构时,当地才有征税权。我国与沿线国家协定多规定,劳务型常设机构需满足“12个月内累计停留超183天”。企业可通过拆分项目周期、轮换人员等方式控制停留时间,如某建筑企业将东南亚项目拆分为两个6个月的阶段,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投资所得:利用协定限制预提税税率。我国与多数国家约定股息、利息预提税税率为10%,与新加坡、博茨瓦纳等国约定股息税率低至5%。企业需确认“受益所有人”身份,如我国某能源企业通过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持股东南亚项目,享受中新协定5%的股息预提税优惠,较无协定情况节省50%税款。
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由所在国征税,动产转让收益多由居民国征税。企业处置海外资产时,需提前依据协定判断征税权,如转让东道国不动产需在当地缴税,而转让设备等动产可回国内缴税,避免双重课征。
(二)运用国内税法配套制度,实现税额抵免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制度,可对冲东道国已缴税款。直接抵免适用于分支机构所得税及预提税,企业需留存完税凭证,在国内申报时抵扣;间接抵免适用于子公司已缴税款,当我国企业直接持股子公司20%以上时,可抵免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例如,我国某家电企业持股欧洲子公司30%,子公司缴纳15%企业所得税后,母公司可将子公司已缴税款按持股比例计入抵免额,减少国内应纳税额。
(三)强化跨境税务管理,防范筹划风险
1.建立专业税务团队:配备熟悉国际税收规则与沿线国家税制的人员,定期开展税法培训,重点关注协定修订动态,如我国与阿根廷2018年修订的协定新增“协商确定居民身份”条款,企业需及时调整筹划方案。
2.规范关联交易定价:按独立交易原则制定转让价格,留存交易合同、定价依据等资料;主动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提前锁定关联交易税务处理方式,避免事后调整引发的重复征税。
3.加强税务争议协调:当与东道国产生税务争议时,可依据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双边协商。例如,我国某基建企业在非洲某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并补税,通过申请相互协商,最终达成退税协议,挽回损失800万元。
“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企业开辟了广阔市场,但国际重复征税的“拦路虎”不容忽视。做好国际税收筹划既是企业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的内在需求,也是实现跨境合规经营的必然要求。企业应充分依托双边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收规范,结合国内税法工具,建立“事前筹划、事中管控、事后争议解决”的全流程税务管理体系。同时,借助税务机关、专业机构的支持,精准应对税制差异与规则冲突,让税收筹划成为“走出去”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为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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