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但是,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但为了照顾一些利润低或者规模小的企业,在税率设计上增加了两档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构成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
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全年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依据纳税人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国家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其计算公式是: 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利润总额为企业账簿上记载的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时,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予以调增或调减的税收金额。
因此,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类收入的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收入 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取得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 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 上述各种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监、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确定收入总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对于一些不易确定的计税收入,可以按规定分期确认。
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079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六、扣除项目的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可分为基本扣除项目、限额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的项目三大类。
(一)基本扣除项目
基本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各项基本扣除项目的内容如下:
1、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以在管理费用中扣除)。
4、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限额扣除项目
1、利息支出
(1)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水平;
(2)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符合前两项规定的,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4)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交付使用后,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分别按工效挂钩办法下的工资和提成工资扣除。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现行规定计税工资的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800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后两项分别不超过税前允许扣除工资总额的14%、1.5%。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该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
5、业务招待费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6、广告费 除特殊行业外,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特殊行业不超过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7、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1)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底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8、业务宣传费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和结转以后年度。
9、坏账准备金 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的5‰。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企业发生的非购销业务往来帐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从2003年月1日起,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0、保险、统筹基金 按国家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标准扣除。
11、个人佣金 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主要有:
1. 资本性支出;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 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 贿赂等非法支出;
9.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0.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1.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12.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处理。各项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般均包括资产的认定、计价、折旧或摊销或成本计算等几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认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价
⑴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⑵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⑶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⑸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
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⑺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⑻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3)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3.固定资产的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7.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8.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9.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10.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依据和折旧方法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固定资产类别 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认定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2.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规定是:
(1)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5)非专利技术和专利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6)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3.无形资产的摊销
⑴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⑵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对所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用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2002年12月31日前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
⑶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 按两者规定年限孰短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 按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不得少于10年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二)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税收抵免的限额扣除限额应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即对来源于境外某一国(地区)的各项所得不分项,汇总计算扣除限额;而对来源于境外多个国家(地区)的所得,要分国家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2、抵免不足的处理: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能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这里所说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规定饶让抵免条款执行。
4、纳税人有来源于境外所得汇总计算应纳税额的步骤可概括如下:
①汇总纳税人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②计算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地区)所得的税款扣除限额。计算公式是: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汇总所的额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③将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地区)所得的税款扣除限额与在该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比较,确定允许扣除的税额。
④计算纳税人扣除税额后的应纳税额。
(三)联营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
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使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以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增。其调增方法为:
1、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作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予以抵扣。
计算公式为: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2)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1)中,所谓“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适用的实际税率,不包括享受减免税因素;公式(2)中,所谓“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纳税人(被投资方)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依税调整时,可参照饶让的原则,视为被投资方已缴税款予以扣除。
(3)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将其分回地税后利润还原后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由盈余的,不再计算缴税。
(四)亏损弥补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弥补期从亏损年度后第1年算起,连续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可弥补的亏损额并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九、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主要有:
(一)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这些规定主要有: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这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纳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11.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电力基金等13项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免征所得税。
13.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4.获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5.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17.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企业投资当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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