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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消费税

发布时间:2005-02-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714


    一、为什么对消费品征税?

  (一)消费税可以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

  (二)消费税可以限制过度消费,平衡供求关系。

  (三)矫正不良消费习惯,改善社会与自然环境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率

   消费税将五种类型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主要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不可再生或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等。
  税目是征税范围的具体化,消费税共设置11个税目,具体税目税率参见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额)表》
    一、烟      
  1.卷烟:定额税率   每标准箱(500000支) 150元
       比例税率   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 45%
    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 30%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定额税率   每斤(500克) 0.5元
         比例税率     25%
  2.薯类白酒:定额税率   每斤(500克) 0.5元
         比例税率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出厂价≥3000元   吨 250元
       出厂价<3000元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含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烟火     15%
    七、汽油(无铅)   升 0.2元
        汽油(含铅)   升 0.28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8%
  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22座以下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5%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注:
    ①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中的金银首饰减按5%的税率征收。
    ②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征消费税。
    ③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计算--从价定率方法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得的全部收入,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对符合条件的价外费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随同产品销售时包装物的处理:如果随同产品出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其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包装物的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但是,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情况可就有些复杂了:第一种情况,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可以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第二种情况,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第三种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中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

  税法除一般规定上述消费税的销售额一般方法外,还针对纳税人的各种特殊情况,就消费税销售额的确定作出了下列特殊规定:
  1.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应为门市部实际对外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3.对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改装的三轮摩托车)。

  需要说明的是,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纳税改为在零售环节纳税以后,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具体又分为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应当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也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消费税的计算--从量定额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或自产自用、委托加工收回、进口等)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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