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额
就一个环节而言,增值额是产出减去投入后的余额;就一个产品而言,增值额之和就是商品价值之和。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一)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征税,但在具体如何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税上,却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例如:
公式1:增值税=(产出-投入)×税率
公式2:增值税=产出×税率-投入×税率
公式3:增值税=(工资+利润)×税率
公式4:增值税=工资×税率+利润×税率
公式3和公式4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原因在于使用“加法”的增值税更象所得税。而只有减法才具有商品税的特征,而事实上,增值税就是商品税。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在多品种大批量生产的情况下,利润的核算相当困难。在现实中,“产出”一般体现为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而”投入”则表现为“物耗成本”.即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所消耗的物质材料的成本。由于这种消耗材料通常都是外购的,因此,通常又称为“外购材料成本”或“外购项目成本”。因此,公式1、公式2的两种计税方法的公式又可以表示为:
公式5:增值税=(销售收入-外购项目成本)×税率
公式6:增值税=销售收入×税率-外购项目成本×税率
在公式5中,由于很难一一对应地计算出增值额,尤其是在税率不同的情况下,因此,更多的国家喜欢使用公式6,在公式6中,“销售收入×税率”实际就是通常的销售税,而“外购项目成本×税率”就相当于外购材料的销售税,即增值税是通过税额的相减计算出来的。通常称“发票抵扣法”。
(二)在税收实践中,根据抵扣范围的不同,增值税通常可以分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三种:
一是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可以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对全部生产资料都不征收增值税,而只有消费资料才征收增值税。因此,被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为彻底、规范的增值税,发达国家实行的多为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二是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反,它不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扣除,即扣除范围只限于一般外购材料所含的税款,这样,增值额相当于工资、利润和折旧之和。从整个社会看,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显然是不彻底的增值税,因为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增值额”征税。在实际结果上也存在部分重复征税问题,即固定资产所含税款部分。因此,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这显然不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的发展。之所以有的国家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主要是出于财政方面的考虑。因此,它属于一种过渡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就不允许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扣除,因此,属于生产型增值税。
三是收入型增值税。它介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之间。即允许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进行扣除。就整个社会来看,增值税的征收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被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增值税的纳税人。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4.中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类型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100万元以上 财务核算健全且3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货物批发、零售180万元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上述标准以下的生产、加工 ,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其他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上述标准以下的批发、零售
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17%: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低税率13%:粮油、水气、书刊、农资、农产品、矿产品。
(三)征收率6%:
1.小规模工业、加工企业;
2.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6%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3年内不得变更):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材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指生产出的砖块或砌块);
(5)用微生物及其代谢产品、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自来水。
3.销售商品混凝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四)征收率4%:
1.小规模商业企业;
2.销售死当物品和寄售物品;
3.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五)零税率: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五、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款、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的,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2.提供应税劳务。它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它指报关进口的货物。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3.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既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又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业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无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特殊规定
(1)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外开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
(3)采取以物易物方式:应按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换回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4)采取还本销售方式:应按销售货物收取的价款作为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5)发生混合销售时,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或者是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对销售价格的确定
纳税人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客车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为6%;小轿车为8%;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为10%。
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 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具体范围: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扣除率(2002年1月1日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1998年7月1日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扣除率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具体规定:
(1)未取得合格抵扣凭证。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包括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窃、霉变损失等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①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②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③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1995]015号)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的区别是: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税款抵扣;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税;三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含义与一般纳税人相同。若其销售货物采用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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