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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挖掘企业设备更新的政策红利(下)

发布时间:2024-06-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单秋玲 阅读数:928

当前经济处于疫情后的恢复期,企业经营普遍面临较大压力,减轻税负的呼声比平时更高。以下,笔者主要从增值税角度梳理企业设备更新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希望能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为企业“轻装快跑”提供支持。

一、“反向开票”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

政策依据:《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24]5号

二、全额退还增值税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注意: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链接:《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2023]20号

三、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2、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链接: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43号

四、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一般主体

(一)适用主体:一般企业(行业范围包含所有行业)

(二)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需要满足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加征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链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海关[2019]39号

五、增值税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特殊主体

(一)适用主体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区分行业)

注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特殊主体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此后依然可以按照一般主体政策要求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型、大型企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3、“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型、大型企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适用主体的确定

留抵退税适用主体的确定主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按企业规模不同,以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二是按照企业所处行业确定。

1、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2、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需要满足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加征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四)计算方法

1、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前:

增量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 min [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后:

增量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 0

3、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4、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 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税[2022]14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税[2022]21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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