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金融、财政方面的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企业关心的重点内容。以下,笔者主要对企业所得税这个与企业经营管理息息相关的税种加以阐述,梳理推动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行动中,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能帮助纳税人用好税惠红利,持续向‘新’而进。
一、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推进设备更新,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注意: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实际购置了上述专用设备;2.购置专用设备供自身使用;3.上述专业设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若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税发环[2021]36号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税[2018]84号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推进设备更新改造,在实际处置、转让老旧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老旧设备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注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2011]25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2009]88号 三、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推进设备更新,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上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3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 企业更新设备同时符合上述多种税收优惠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2009]81号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设备折旧费计入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设备折旧费计入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7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4]64号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税发信[2023]44号 六、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西部大开发: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方案表示,“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目前为止尚未查询到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预计未来,数字化智能化专用设备的购置,也可能像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样,享受所得税抵免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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