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困难减免政策应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24-01-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钱红燕 阅读数:187

在当前紧张的经济形势下,尤其是重资产行业的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即便在营收微薄或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仍需负担持有房屋、土地等资产所必须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财产税”)。财产税与增值税、所得税不同,增值税在商品和服务流通环节缴纳,所得税在纳税人实现所得时征收,而财产税是基于纳税人持有的房产和土地进行征税。尤其,在经营困难时期,沉重的财产税税负作为固定的税务成本无疑加剧了企业的经济压力。鉴于此,国家为缓解纳税人的财务资金压力,特别制定了针对财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符合特定困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减免。然而,这一减免政策并非简单的申报享受,而是需要经过审慎的核准审批程序。因此,审批权限需要下放至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由相关政府部门明确具体实施政策,正因为权限的下放,导致各地政策条件和实施情况存在差异。

本文通过梳理不同层面、不同地方财产税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比分析甘肃省政策规定的变化,揭示甘肃省与其他省市政策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差异,旨在帮助企业更深入地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同时呼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政策的具体程序要求,以便于纳税人更有效地享受到政策带来的支持和便利。

一、国家财产税减免政策规定

在探讨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层面对财产税减免的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发布,各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来制定具体的减免政策。国家层面只是对财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提出了整体把握原则,把具体情形以及申请条件制定权限下放给了地方政府。

二、甘肃省财产税减免政策规定

甘肃省自2014年以来,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目前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有,(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取消了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且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的情形。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具体明确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要求申请减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另外,明确“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是指连续三年所得税汇算亏损,且每年亏损额均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无收入的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

与之前的政策相比,现行政策简化了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并对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企业以及严重亏损的界定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三、广东省财产税减免政策

同时,我们搜索到了广东省对财产税减免的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情形有六项,其中列举四项,(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能预见及避免的事件。(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四)因政府规划等非不动权人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针对第三项对发生严重亏损做了具体的明确,表明严重亏损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同期收入总额的20%(含)。收入总额指纳税人“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一、营业收入”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1行“一、收入总额”的金额。亏损额指纳税人“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二、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11行“三、利润总额”的金额,如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按照第8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亏损。

财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在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存在差异。广东省的政策不仅列举了多种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还对房产税同时进行了规范,另外,对“发生严重亏损”的定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然而,甘肃省的政策相较于广东省,在支持困难企业方面显得条件较为严格。

总结来看,甘肃的政策条件虽然在不断明确、优化,但是与广东省相比,在支持力度和明确性上还有待持续加强。广东省的政策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方面表现得更为全面和具体,这样的政策设计更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建议甘肃省在未来的政策修订中,可以考虑借鉴广东省的经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困难减免税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支持本地企业,特别是那些确实经营困难的国家鼓励产业的企业。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