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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务行政救济高发两大诱因

发布时间:2023-10-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张林 阅读数:203

税务行政救济源于税务行政行为,是行政相对人(税务行政救济中一般为纳税人)认为税务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从而向特定机关申请救助的一种权益救济渠道。该渠道一般分为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近两年税务行政救济案件高发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显示:2022年全国税务系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88件,均依法依规办理,新发生行政应诉案件(一审)1174件,均按要求做好相关应诉工作;通过以前年度的报告数据得知:2021年税务系统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445件,新发生一审应诉案件1037件;2020年报告中暂无数据具体数据,2019年税务总局本级审结复议案件55件。同时结合统计局年度数据“人民法院审理税务一审案件收案数(件)从2019年659件,2020年688件,到2021年1055件”可看出2021年—2022年行政救济案件数量激增,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从上述数据可理解为:随着税务行政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以及纳税人合法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近年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相较3年前激增,体现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

除此之外,社会各界还有另外一种猜测:近年来疫情的反复将经济发展搅得支离破碎,纳税人经营业绩受到很大的影响。经济下行,业绩承压,流动性不足,种种经营压力很可能倒逼纳税人“铤而走险”,践踏税法的红线。同时疫情期间国家财政收支的失衡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收压力。征纳双方的相互博弈,导致税务行政救济案件激增,征纳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二、税务行政救济产生的两个重要源头

税务行政救济主要解决征纳双方的矛盾,而这些矛盾一方面源于双方对税法理解的差异,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即对“违法事实”认定的问题,即执法精准度问题;另一方面则源于程序性的原因,现实中一般体现在税务行政中因程序违法排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不满”。

税务行政执法关系国家财政税收及纳税人切身经济利益,行政执法的水准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法治社会建设成果的一项关键指标,也是税务行政体系改革始终坚持的方向。中国税务先驱者陈国英先生,早在2010年9月《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与防范措施》一文中指出: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方面主要表现在三个环节,即税收征管、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其中具体的风险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归类为两种类型。一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二是对违法事实认定不够严谨。究其原因,一方面局限于税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源于个别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随着国内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融合发展及依法治国思想的一贯要求,近年来税收体系日益完善,但是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例中所反映的个别问题,依然具有普遍性,笔者具体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税务行政程序合法性问题依然存在

例如(2018)浙02行终180号判例中,纳税人涉嫌虚开发票,事实清楚,但是由于听证程序未前置,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导致稽查局的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同样在(2018)甘08行终36号判例中,纳税人涉嫌偷税,符合重大案件的标准,但是未实质履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程序,构成重大程序违法,且稽查局告知纳税人错误的复议机关,非适格的税务机关又错误地行使了复议权。再如(2016)甘05行初31号判例中,纳税人涉嫌虚开发票且金额重大构成刑事案件,稽查局在履行案件移送程序后,又擅自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最终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个案中依然存在,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不清,证据意识不够严谨

例如(2020)辽行申767号判例中,纳税人涉嫌接收虚开发票,稽查局在未充分取证的情形下,即对纳税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且不说纳税人接收虚开发票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行政救济中对行政机关取证做了严格的要求,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取证要件一一对应,证据链必须环环相扣,半点不能掺杂个人主观臆想。归根结底,税务行政案件中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不清,基本上源于证据意识不够严谨,“先认定有罪,再让纳税人自证清白”的模式亟待改变。

三、税务行政合规性改革的两个方向

(一)坚持“依法行政”不动摇

税务行政救济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虽然国家治理机关已经制定了诸多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合规性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扬帆起航。归根结底,税务行政合规性建设的落脚点,依然是坚定不移地践行“依法行政”基本思想。

(二)推动制度创新,多元化解决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讲话: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社会治理讲求共同治理,以实现社会效能最大化。同理,税务行政不能一味依靠“处罚”去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也需要尝试从实际情况出发,听取多方处理建议,运用共同治理的思想,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互利共赢,实现社会效能最大化。

综上所述,税务依法行政,应当充分重视程序合法,以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程序性返工”,节约公共资源。

与此同时,尝试多元化解决问题的思路旨在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的经济效应和税法遵从度,在不损害法律威严的前提下,以解决问题为目标,达成互利共赢的折中方案,为征纳双方的激烈冲突提供一个缓冲地带,促进整体社会效应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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