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员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包括一次性支付离职补偿金和支付内部退养工资两种形式。辞退福利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是因为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员工的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福利设施和人员费用、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其他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法中的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并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而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状态。因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离职补偿只能作为“合理性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此外,辞退福利也不受工资总额14%的限制,只能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一项支出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会计上确认的辞退福利在没有实际发生之前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内部退养是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需要提前离开现有工作岗位,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待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一种措施。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属于职工薪酬范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内退人员的退养工资,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为内退人员按月支付的工资,可以参照在职员工的工资薪金进行处理,可以做为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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