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业务中,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外,其他企业之间的不动产转让也经常会发生。这种转让涉及到房地产、土地等财产权利的转移,相应地也会触发对可能产生的增值部分的征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合理处理增值税问题,既要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又要尽可能地减少税负。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释不同情形下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处理的具体情况。
根据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包括直接购买、捐赠、投资入股、自建、抵债等多种形式。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的取得时间和计税方法,转让上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时,可遵循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增值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预缴增值税额=(含税收入-购置原价\取得不动时作价)/1.05*5%,则在机构所在地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含税收入-购置原价\取得不动时作价)/1.05*5%-预缴增值税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应预缴增值税额=含税收入/1.05*5%,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额同上。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增值税额=(含税收入-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09*5%,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含税收入/1.09*9%-预缴的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增值税额=含税收入/1.09*5%,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含税收入/1.09*9%-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增值税额=(含税收入-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09*5%,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含税收入/1.09*9%-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增值税额=含税收入/1.09*5%,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含税收入/1.09*9%-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在处理不动产的增值税时,主要需要关注不动产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以及适用的计税方法。对于非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即扣除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需要注意的是,扣除部分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如:发票、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如果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否则,将不能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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