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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税会处理

发布时间:2023-08-3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刘龙龙 阅读数:1937

一、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处理

(一)税款缴纳

1、个人所得税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大都采用了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形式。

律师个人以个人独资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税法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年第91号)第二条规定,该法规所称的合伙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年第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税法上,将合伙律师事务所界定为合伙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合伙律所中的合伙人或者个人独资律所的投资人

作为合伙律所的合伙人或者个独律所的投资人,以每个合伙人或投资人为纳税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律所分配给合伙人或投资人的所得和当年留存利润,按“先分后税”原则纳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案例:如,某律师事务所有A、B、C3个合伙人,投资比率分别为50%、30%和20%,一年下来事务所经营所得为400万元。那么三个合伙人分别分得所得为200万元、120万元和80万元。再根据“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取得的分成收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不高于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放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业务属于增值税中“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3%降至1%征收率征收)。

(二)律师事务所的税务规划

1、增值税

(1)“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选择

就增值税而言,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更是降至1%。从经济效益出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更实惠。

(2)充分争取区域性优惠政策

可以考虑在国家和地区出台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设立分所等相关机构,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

(1)收入支出方面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征收,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交的税越多。在收入方面,在律所收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合伙人数量越多、合伙人利润分配比例越平均,总体交税越少,这需要律所合伙人及管理层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安排;

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制的律所在成本扣除方面,经营所得税的税基来源于律所的收入减去成本,所以应对律所的成本做好规划和要求,取得充分的合规票据,充分利用成本费用扣除的各种政策,使得扣除最大化,将有效降低税基,从而降低所得税。

(2)争取地方财政返还

个人所得税属于国家、地方共享税。按照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为60%:40%。部分地区为了吸引投资,针对地方收入部分给与投资者一定的税收返还,比例最高可达60%-70%,因此,对于部分投资区域广泛的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这些地区的政策,实现个税的合理筹划。

(三)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税务风险与防范

1、实务中,存在垫付、债权债务转移、居间人等情形,形式上表现为“三流”(资金、发票、合同)不一致。

建议:实务中,应规范发票管理,更应该规范交易流程,规划交易合同,留存相关凭证,以防涉嫌虚开发票。

2、无票据开支、大量白条入账等不合规行为。

建议:律所应建立相关的内控制度,建立规范账目,区分明确代理费、办案费、法律咨询费等明细账,杜绝白条、不合规票据冲抵成本的现象,以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并切实降低税务风险。

二、律所事务所的特殊会计处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相对其他行业,应当对有关会计科目作如下特殊调整:

(一)资产类会计科目

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代客户支付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时:

垫付时:借:其他应收款-代客户垫款

          贷:银行存款

收回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代客户垫款

注意:若未分别核算,收回代垫款将会被视为价外费用,可能一并纳入收入范围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律所应当将收回的代垫款在“代客户垫款”科目核算,避免因划分不清多缴税款。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

1、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出资律师、授薪律师、律师助理的办案费用款项。

发生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办案款             

支付时:借:应付账款-办案款

     贷:银行存款

2、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

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 (或个人)律师酬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这个科目一方面可以准确计量合伙人或投资人的非利润分配形式报酬,用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另一方面,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得在律所层面税前扣除,这个科目单独核算有利于申报纳税时准确地核算税会差异金额。

3、在特定情况下,律所可能与其他律所或专业单位、个人合作承办某具体业务,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的除外)

收取总金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

                主营业务收入

实际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

贷:银行存款

注意:律所与其他律所或专业单位、个人合作承办某具体业务、合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人分别向各个单位、个人采购服务,律所仅统一代收款项。此时,计入“业务协作款”科目的金额无需申报纳税,由最终取得该款项并实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申报纳税。在将业务协作款转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后,凭转付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据入账。另一种模式是委托人仅采购律所服务,律所以自己的名义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此时,律所取得的全部费用均应当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款项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索取发票入账。

4、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 

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等各类暂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

5、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

借: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

贷:执业风险基金

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年91号)规定“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故律所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不得税前扣除,此项目存在税会差异,在申报纳税时需纳税调整。

(三)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

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贷: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

(四)损益类会计科目

1、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以及发生的支出。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益法律服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

注意: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故该部分免税收入、成本应当与其他应税收入、成本分开核算。如未能准确核算,可能会被全额要求申报纳税。

2、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的执业责任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执业责任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注意:律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产生的支出属于与收入相关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税法没有规定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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