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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税额、留抵退税额与附加税费

发布时间:2023-08-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闫淑霖 阅读数:720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费,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为计税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依法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额)

其中,依法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因为进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在进口或输入环节未享受过我国的市政利益,所以不征收附加税费;附加税费与“两税”的征免相呼应,所以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但不扣减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等方式退还的“两税税额”。本文重点关注的是增值税的免抵税额和留抵退税额对附加税费的影响和相关政策规定:

【问题1】为什么纳入免抵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具体来看,免抵税额是增值税免抵退税额与应退税额的差额,重点在“抵”字,即免抵税额是出口免税未采用退税,而采用冲抵内销应纳税额方式而产生的少缴的增值税。按照正常计税流程,企业在内销环节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出口应退增值税(进项)但对应的附加税费不予退还,所以免抵税额需要纳入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案例】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份在国内销售环节有销项税额180万元,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0万元,同时涉及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为0万元,对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60万元。

该企业出口增值税为-60万元,也就是出口应退增值税60万元。由于该企业既涉及内销征税又涉及出口退税,所以按照免抵税额的规则,出口免税但未退税的60万元可以直接抵顶内销环节的增值税,冲抵后,该企业只需要缴纳40万元的增值税。但内销环节涉及的应缴增值税为100万元(180万元-80万元),这100万元属于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因此,企业要将应当缴纳的增值税40万元与免抵税额60万元合计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问题2】为什么扣除留抵退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具体来看,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是企业内销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抵不退税可以将可抵扣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从未来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则能够减少未来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减少了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但如果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未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已经退税,实际缴纳增值税就会大于未退税情况下计算的增值税,会不会导致多缴纳城建及附加税?按照财税[2018]80号文件的规定,前期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后期在计算城建税及附加费的计税依据时,可以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已经退还的的留抵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除外),从而避免了附加税费的多缴问题。

【案例】B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和2%。2023年7月份(6月征期)有销项税额3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50万元,6月份有留抵退税额80万元。通过未办理退税、办理退税但未扣除和办理退税且扣除三种情形对比分析前述政策对附加税的影响:

【情形1】未办理退税:假设该企业在6月份未办理留抵退税,7月份应缴增值税额为70万元(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退税额=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应交附加税费为8.4万元(70万元*(7%+3%+2%))。

【情形2】办理退税但未享受扣除规定:假设该企业在6月份办理留抵退税退税80万元,7月份应缴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00万元-150万元),应交附加税费为18万元(150万元*(7%+3%+2%))。

【情形3】办理退税且享受扣除规定:假设该企业在6月份办理留抵退税退税80万元,根据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填报附加税费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扣除已经退还的的留抵税额80万元,所以7月份应缴增值税额为70万元(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退税额=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应交附加税费为8.4万元(70万元*(7%+3%+2%))。

综上所述,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公式中,纳入“增值税免抵税额”是为了“堵住”内销业务因出口退税而产生的附加税费“少缴漏洞”,而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额”是为了“疏通”纳税人因留抵退税而产生的附加税费“多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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