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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受赠人转让继承、受赠房产的税收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王莉 阅读数:275

近期,越来越多的人咨询房产赠予、继承的税务问题,还说的神乎其神,似乎房产继承、赠予要征收遗产与赠予税,究其原因还是对税收法律法规不知晓,对未来不确定性有点焦虑,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答案也是五花八门,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说法。作为执业多年的税务师,有必要就具有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赠予、继承房产以及受赠、继承人转让该赠予、继承房产的税务处理按现行规定系统作以介绍,帮助解疑释惑。

本文所称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法定继承关系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房产赠予是指被继承人在世时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予给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过程。而继承、受赠房产转让是指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将通过继承、受赠方式获得的房产转让的行为。

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因此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房产继承和赠予应该属于不动产权属的平移。涉及的主要税种并不是因为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属发生变化而征收的,而是在受赠或继承后进行转让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然而,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于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继承和赠与两种方式下的契税缴纳有不同的规定。

在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受赠房产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主要税种。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受赠房产属于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以无偿方式继承、赠予房地产的情况,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此外,在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或受赠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也不会征收。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时,不需要缴纳契税。

在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受赠房产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是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减半征收。具体的计税依据将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另外,契税的征收规定根据法定继承人取得方式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继承不需要缴纳契税,但受赠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按照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计算。此外,在继承不动产时,继承人需要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等相关文件。

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或受赠之后进行转让的情况。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受赠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在进行对外销售时,其购房的时间和价格将按照继承或受赠前的购房时间和价格来确定。

因此,在继承或受赠房产后再进行转让时,根据确定的被继承人、赠与人取得房产时的时间和价款计算缴纳各项税费。根据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进行对外销售时,需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收入÷(1 + 5%)×5% 。而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进行对外销售时,则免征增值税。

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转让的,需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仍然免征增值税。同时,还需要根据应缴的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此外,目前附加税费也可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对于个人销售住房,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个人转让住房时,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若个人转让自用住房,该住房使用时间达到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我国目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房产继承、赠与以及继承、受赠后转让环节的相关政策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体现了我国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或受赠房产时权属平移的原则。此外,在受赠形式下,还需要注意契税的相关规定。希望本文的阐述能够帮助解答大家对于相关税收政策的疑虑,并为处理这些问题提供清晰明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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