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14号解释)将PPP项目会计处理分为了三种模式,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混合模式兼有金融资产模式和无形资产模式的特点,所以总体分了两类。两类模式最重要的区分就是运营期间的收费金额是否确定,可确定的,相当于项目公司提供了建造服务及运营服务,取得了事先确定金额、支付时间的固定对价,需要将固定对价作为交易价格在建造服务和运营服务两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基础上,确认相应的建造服务收入、运营服务收入、利息收入,这就是金融资产模式。如果运营期的收费不确定,就适用无形资产模式,相当于项目公司先提供建造服务,政府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对价支付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经营权公允价值或者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同时在建造期结束,项目资产达到运营状态后确认“无形资产”;运营期就是项目公司经营项目资产,获取使用者付费,需要确认相应的运营收入,同时摊销无形资产,这是两种模式下不同的会计处理和主要区别,那实务中如何区分?
一般来说,PPP项目的回报机制有三种,一是使用者付费,二是政府付费,三是可行性缺口补助。初学14号解释,可能想当然的认为使用者付费就是无形资产模式,政府付费就是金融资产模式,可行性缺口补助就是混合模式,这种思路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完全合适。还是需要牢牢把握无形资产模式和金融资产模式最重要的区别:运营期收费究竟是否确定,这个确定我们认为一是支付金额要确定,二是支付时间要确定。使用者付费的方式下,是从最终消费者取得收入,无法在项目开始时就确定运营期能取得的金额,最多只是可以预测,所以认为使用者付费的回报机制下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模式进行处理没有问题;政府付费就是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果政府付费的金额在项目开始建造前就可以确定,支付的时间也做了明确的约定,就应当适用金融资产模式;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运营期收入是不确定的,因为政府补助的金额一般是按照建造期和运营期成本的金额加上合理利润减去使用者付费来计算,一是使用者付费不确定,其二政府的补助还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因此,补助金额也是不确定的,由此,除非另有情况,一般我们认为可行性缺口补助也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合同约定存在政府兜底的条款,则应当按照“混合模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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