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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方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财税处理浅析

发布时间:2023-04-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钱红燕 阅读数:946

PPP项目的设立通常会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出资,而社会资本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实务中运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策划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社会资本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既是投资行为,同时也是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置行为,对于会计处理应当区别不同的非货币性资产,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增值税的处理,出资属于社会资本方让渡作为出资标的的非货币性资产获取了股权,属于增值税意义上的应税行为,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处理。同时,项目公司作为增值税服务的接收方,在取得股东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可以确认进项抵扣。

另外,实务中存在按照“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一政策,进行税收策划,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形,那么社会资本方出资行为是否能适用该税收优惠,应该如何判断?

首先,该政策第一项适用条件是“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于资产重组都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定义,社会资本方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资产重组,存在税企争议。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的概念及范围,可以参考的观点是企业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其应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置换、股权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

其次,第二项适用条件是“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政策明确了对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对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金融商品、无形资产转让行为是否不征增值税,没有明确的表述,存在税企争议。该项条件还应重点关注的是,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时,其转让的实物资产对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必须一并转让,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符合不征收增值税规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最后,关于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判定原则,是将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业务转让规则作为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判定原则,一是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中,转让方转让的必须是生产性资产或资产组,而不能仅仅是存货等消耗性资产;二是转让方转让的必须是能够独立运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三是转让的资产或资产组在转让前和转让后都必须处于实际运营状态;四是购买方在购买资产或资产组后必须使用这些资产继续从事与转让方原来从事的类似的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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