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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裁量权:莫越政策“楚河汉界”

发布时间:2025-09-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税虫 方正AI税务 阅读数:13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核心来源,其征管活动始终围绕政策制定与执法实施两个核心环节展开。政策制定的严谨性与执法执行的规范性,共同构成了税收法治的基石。然而在实践中,诸如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类政策,常出现“政策未设限、执法却加规”的越界现象——国家层面文件及官方解读均未对贷款用途划定禁区,部分执法环节却自行拉起“购房即不免税”的藩篱。这种执法中的限制性解释,本质是税务执法裁量权跨过了政策设定的“楚河汉界”,不仅触碰税收法定原则的红线,更会消解政策红利的精准落地,亟需以明确边界加以规制。

税务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锚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底线,政策留白绝非执法加码的“自留地”。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税收法治的灵魂,明确要求税种设立、税收要素、征管程序等均需由法律明文界定,任何超出法律文本的限制都涉嫌越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以来发布的系列政策,如财税〔2017〕77号文及2023年第13号公告,已清晰标定小额贷款利息免税的“楚河汉界”:贷款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单户授信或余额在100万元以下、金融机构单独核算收入并留存备查。纵观政策原文及官方解读,既无“禁止购房用途”的显性标线,也无“限用于生产经营”的隐性界碑,政策制定者以“未限定用途”的表述,实则为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保留了合理缓冲地带。

但在实际执法中,部分税务机关以“不符合政策初衷”为由,对用于购房的贷款利息收入不予免税,这种操作看似契合“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实则踏破了税收法定的边界。执法裁量权的本质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选择”,而非“脱离规则的自行拓疆”。政策制定时的“未设限”,本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经营需求的多样性考量——既有用于采购原材料的直接经营,也有购置经营用房的间接投入,甚至包含兼顾经营与居住的合理诉求。执法机关若自行将“购房”一概划入禁区,本质上是用裁量权重新划定了政策未规定的“边界线”,这与“税收要素法定”原则严重抵触,更让纳税人陷入“政策合规却执法不合规”的两难境地。

守住税务执法裁量权的“楚河汉界”,是保障政策确定性与市场公平性的关键。税收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可预期性,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决策始终以政策边界为标尺。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时,已依据政策规定核查主体资格与贷款额度,相当于确认了自身行为未越界;若后续征管中突然遭遇“用途限制”的额外要求,不仅需重构风控与核算体系,更可能因追溯调整承担额外税负。这种执法边界的飘忽不定,既抬高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更让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初衷大打折扣。

从市场公平维度看,裁量权越界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失衡。两家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同等额度贷款,一家因借款人购房而无法免税,另一家因资金用于进货而顺利享受优惠,差异并非源于政策要素不同,而是执法者对“边界”的主观解读。这种“选择性执法”打破了税收中性原则,使得政策红利的获取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体判断,而非统一的法定标准。长此以往,金融机构难免因“怕越界”而收缩贷款范围,最终让政策的“扶持之手”变成“限制之手”,彻底背离政策初衷。

划定税务执法裁量权的“楚河汉界”,需构建“政策定界、解释守界、监督护界”的三重体系。在政策制定环节,对模糊地带应提前标定边界。针对小额贷款用途争议,可明确“经营相关用途”的具体范围,将“购置经营用房”纳入合规区,将“购买投资性住房”划入禁区,用精准界定实现政策意图与执法实践的同频。

在执法解释环节,应严守“文义优先、目的补充”的守界原则。政策未设限则不得自行加规,确需结合目的解释时,必须通过规范性文件公开明确边界。2023年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采用“清单式明确”争议问题的做法,正是“明界”的典范——这种公开化、标准化的方式,既让纳税人看清边界,也给执法者套上“紧箍咒”。

在监督机制方面,需建立全流程“护界”体系。通过执法督察、案例指导与行政复议,及时纠正越界行为。税务机关应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清晰标注“用途争议”的处理边界,为基层执法提供统一标尺;同时畅通复议渠道,当纳税人遭遇越界执法时,上级机关需依据政策原文校准边界,让裁量权始终在“楚河汉界”内运行。

税收法治的进阶,本质是政策与执法的“边界共治”。税务执法裁量权作为连接两者的桥梁,唯有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方能不踏破政策设定的“楚河汉界”。在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免税政策执行中,任何政策未设的用途限制,都不应成为执法环节的“额外边界”。唯有定界清晰、守界严格、护界有力,才能让税收政策成为市场主体的“定心丸”,让政策红利精准滴灌至需要的领域,最终实现税收法治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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