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的项目公司,因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的特殊性,人员配置也就必须符合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共同诉求,达到二者间的平衡。
在最常见的BOT、BT模式中,全部为新建资产,不存在存量资产,项目公司人员一般会从社会资本方借调或者在项目所在地重新招聘。若从社会资本方借调,一般情况下项目所在地与社会资本方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加上PPP项目存在规模较大、周期长的特点,需要长期借调人员,这样会对社会资本方原来的岗位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对从异地用工管理存在的难点来看,由于项目公司是以独立法人的形式设立,员工包含社保、劳动关系等的管理,如果按照异地用工的方式来执行,就必然涉及劳动关系管辖权异议、社保缴纳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薪酬的地域差异、员工的接受程度等等一系列问题。若项目自主用工,则需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招聘,但在招聘过程中短时间无法深入了解人员经验水平,招聘人员可能无法快速适应岗位要求,对项目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TOT、TBT、ROT模式的项目中,存在存量资产以及服务于存量资产的既有人员,这样就会给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带来人员接收压力。从政府方的角度而言,为了实现资产的平稳移交和人员平稳过渡,一般都会约定人员移交接收条款,对人员的接收方式和接收后的薪酬水平作出一定的限制。项目公司接收存量资产相关人员,会对后续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既有存量资产的相关人员数量和构成是否合理,所具备的经验技能是否可以胜任现有岗位,这些问题最终都将影响项目公司的人员配置方案。
最后,社会资本方是将自身定位为投资平台还是切实负责具体的建设、管理、运营的机构,从战略层面决定了其对项目公司人员的配置思路。若社会资本方将自身定位为投资平台,则PPP项目公司必须具备优秀的管理团队,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反之,各个方面的工作都由社会资本方作为主体来推进,则项目公司在职能上必然弱化,项目公司人员的配置要求很大程度上受其主体地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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