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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债“攻坚战”何以成了民企的“割肉局”? ——对一种扭曲清偿模式的法律、经济与政策批判

发布时间:2025-12-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7


一、一个荒诞的“选择题”:打折的债权与足额的税负 

在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宏大叙事下,一种隐秘而强势的清偿模式,正将许多民营企业推向两难境地:接受一个由部分现金、难以变现的实物资产和强制性债务减免拼凑而成的“一揽子方案”,或者,被排除在化债进程之外,让应收账款继续停留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 

更为尖锐的矛盾在于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和营改增制度应缴按欠款的金额都交了;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债务人(地方政府或城投)的债务豁免,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无法税前扣除,变成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简言之,企业被迫接受打折清偿,却要为那凭空消失的债权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构成了一个制度性的荒诞:债权的实现被打折,但纳税义务却保持“刚性”。 现金流已然枯竭,企业却要为一笔从未真正到手的“纸上利润”付出真金白银。

二、法律维度的批判:对契约精神与公平原则的双重背弃

1.契约精神的行政性扭曲: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本应最严格地体现契约神圣。然而,“不接受方案就不纳入化债”的潜规则,实质是利用行政优势地位,单方面变更或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的清偿条件,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这已超出普通民事纠纷范畴,构成公权力对市场交易规则的侵蚀。 

2.“以物抵债”的程序与公允性质疑:用闲置房产、土地抵债,往往缺乏公开透明的评估程序和公允的市场定价。这些资产通常存在产权瑕疵、位置偏远、变现困难等问题,其评估价值与真实市场价值严重脱节。这种操作,在法律上可能涉嫌将低效或不良资产向民间转嫁,背离了债务清偿应恢复债权人利益受损状态的本质目的。 

3.税收法定的僵化执行:税法在执行中“一刀切”地将债务减免视为收益,完全忽略了民营企业在此情境下的被动性与非自愿性。这不是企业主动进行的商业豁免,而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的无奈妥协。税收征管在此事上表现出令人遗憾的机械性,未能体现税法应有的实质课税与公平原则,加剧了清偿不公。

三、经济维度的剖析:信用体系崩坏与风险错配 

1.政府信用资产的隐性折损:地方政府信用的核心在于其承诺的“刚性”。这种打折清偿模式,短期内降低了政府的显性负债率,但长期看,是以地方财政信用的一次性贴现为代价。它向市场传递出“政府债务也可违约且成本低廉”的危险信号,将极大推高未来政府及所有地方国企的融资成本。 

2.对民营经济的“二次抽血”与活力扼杀:民营企业在化债中本就处于弱势,此模式使其资产负债表进一步恶化:现金回收不足,流动性危机未解;获得低流动性资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财务风险;还要支付额外税款,消耗宝贵现金流。这无异于对实体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进行 “二次抽血” ,严重抑制其投资与雇佣能力,与“保市场主体”的宏观目标背道而驰。

3.风险转移而非风险化解:真正的风险化解应是通过增长、重组或合理的财政资源分摊来消化风险。而当前模式,是将地方政府部门的财务风险与资产流动性风险,简单粗暴地转移给了供应链上的民营企业。风险并未消失,只是从公共部门报表转移到了更脆弱、更分散的民间部门,且隐藏得更深,加剧了经济体系的脆弱性。 

四、政策维度的反思:目标异化与执行偏差 

1.政策目标的短视与扭曲:部分地方将“化债”这一复杂的经济治理工程,异化为追求短期“出清数字”的行政任务。其核心目标从“修复地方财政健康、恢复市场信心”偏移为 “迅速降低账面负债” 。这种异化导致执行过程漠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催生了前述不公方案。 

2.“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空心化:高层政策一再强调化债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但实践中,“市场化”变成了债权人被动接受不平等条款,“法治化”则让位于行政主导的协商。政策原则与执行之间出现了巨大鸿沟,损害了政策的权威性与可信度。 

3.系统性解决方案的缺失:当前困境暴露出化债政策在系统性、协同性上的不足。财政、税收、司法、国资等部门政策未能有效协同。例如,财政部门推动清偿,税收部门却依法对清偿结果征税,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甚至为负。这迫切需要更高层级的跨部门协调,出台针对化债特殊情境的税收豁免或缓征指引,形成政策合力。 

五、走向真正的解决方案:重建信用、公平与法治 

化解债务风险,必须回归本源目的:重建健康的地方财政信用,修复被破坏的市场预期,保护而非伤害实体经济根基。为此,亟需:

1.确立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原则:任何化债方案,必须将保障债权人合法债权置于首位,杜绝强制性的“二选一”。中央政府可设立监督渠道,受理化债过程中的不公投诉。

2.推动税收政策的适应性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应紧急明确,对地方政府化债过程中,民营企业被动接受的债务减免,予以企业所得税豁免,避免“雪上加霜”。

3.创新资产处置与融资机制:对于用以抵债的实物资产,可探索由更高层级的国资平台或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接收、评估、盘活,再以现金形式清偿给企业,避免将流动性难题转嫁给普通企业。

4.强化问责与透明度:将化债过程中是否遵守市场契约、是否公平对待债权人,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与营商环境评价,对恶意转移风险的行为进行问责。

化债,不应该是强者对弱者的制度性“收割”,而应成为中国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淬炼。只有当民营企业在其中感受到的是公平与秩序,而非无奈与剥夺,这场攻坚战才算真正赢得了胜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与市场的长期信心才得以真正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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