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征管实践中,征税范围的界定一直是核心问题。2026年即将实施的《增值税法》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重大调整,引入了“应税交易”的概念,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产生深远影响。
一、如何理解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在增值税征管实践中,“境内、有偿、经营性”长期被视为判断征税范围的三大核心要素。然而,2026年即将实施的《增值税法》第三条在界定应税交易时,仅明确“境内”和“有偿”两个关键条件,未直接提及“经营性”要素,是否意味着此后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判断无需考虑经营性这个要素了呢?
表面上看,《增值税法》第三条未将“经营性”作为应税交易的直接判断条件,但是应税交易这个概念的提出就已经将增值税应税范围限定在“交易”这个范围中,而经营性,似乎就是交易的天然属性。因此,笔者认为,《增值税法》中“经营性”要素并未被取消,而是从“显性列举”转为“隐性筛选”,并通过定义“应税交易”及列举“非应税交易”实现对非经营性行为的排除。
二、应税交易表述的深层原因
《增值税法》未直接列举“经营性要素”,并非否定其重要性,而是基于“税制简化、税收法定、征管效率”三大目标的制度优化,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分析:
(一)简化税制逻辑
应税交易的表述解决了“经营性要素”界定模糊的征管难题。传统增值税政策中,“经营性”要素的定义始终缺乏明确标准,实践中存在两大争议:
1、判断边界模糊:何为“经营性”?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持续开展活动”?例如,企业偶尔转让闲置设备,是否属于“经营性”?行政单位偶尔对外提供服务,是否具备“经营性”?这些问题长期依赖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频发;
2、与“有偿”要素重叠:多数“经营性活动”天然具备“有偿”特征(如企业销售货物获取货款),而“非经营性活动”多为“无偿”或“基于非市场对价”(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于行政权力,而非市场交易)。
(二)落实税收法定
应税交易的表述通过“正列举”替代“模糊概念”,减少自由裁量。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范围、税率、征管规则”均需通过法律明确界定,避免行政机关通过“模糊概念”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传统“经营性要素”因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义,实践中多依赖税务机关的解释(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补充规定),存在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问题。《增值税法》的调整逻辑是:以“交易”作为讨论应税还是非应税的基本前提,排除非交易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境内+有偿”作为应税交易的判断条件,确保判断标准的法定化、明确化。
(三)适配经济业态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的发展,传统“经营性要素”的判断标准逐渐难以适应新场景:
新兴交易的“经营性”边界模糊:例如,个人通过平台偶尔提供网约车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性活动”?企业以土地或房产投资取得股权,是否具备“经营性”?若仍以“经营性”作为显性条件,易因判断标准不清晰导致征管空白。
应税交易以“境内+有偿”的表述明确了征税范围,征管机关和纳税人无需再纠结“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经营性活动”,有效避免了新兴业态的征管空白。
(四)衔接法律体系
《增值税法》将“应税销售行为”调整为“应税交易”,核心目的之一是与《民法典》中的“交易”表述保持衔接——《民法典》中的“交易”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核心特征是“我国法律管辖范围(境内)”和“财产对价(有偿)”,未将“经营性”作为必备条件。例如,《民法典》中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只需满足“境内签订、有偿转让”即可成立,无需额外强调“经营性”;《增值税法》作为调整经济交易税收关系的法律,与《民法典》的“交易”概念保持一致,既能减少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冲突,也能降低纳税人的理解成本。
三、应税交易与非应税交易的边界
应税交易与非应税交易的划分,核心是基于《增值税法》“境内+有偿”的核心判断标准,结合“交易”的本质属性(排除非交易性民事法律行为),两者的边界可从以下维度具体厘清:
(一)核心划分标准:交易属性+境内要件+有偿要件
1、交易属性是前提
应税交易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财产流转的交易行为”,这是与非应税行为的首要区分点。非应税行为首先排除的是非交易性民事法律行为,即不涉及财产流转或不具备平等主体交易特征的行为,例如:
基于人身关系的行为:亲属间的财产赠与(无对价且基于身份关系,非市场交易)、继承行为(基于继承权的财产转移,不构成交易);
行政或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罚款、没收财物(基于行政权力,非平等主体交易)、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财产划转(基于司法权,无对价协商);
内部财产流转:企业内部的资产调拨(如总公司向分公司转移货物,未发生所有权对外转让,不构成对外交易)、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共用(无财产流转对价,非市场行为)。
2、境内要件的边界界定
“境内”是应税交易的空间范围边界,非应税交易的重要情形之一是“境外发生的交易”。例如:
境外企业向境外客户销售货物,且货物未进入境内(如美国企业向欧洲企业销售商品,货物直接从美国发往欧洲);
境外企业为境外客户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日本律师事务所为韩国企业提供日本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全程在日本完成);
境外企业转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地完全在境外(如英国企业向澳大利亚企业转让仅在澳大利亚使用的商标权)。
3、有偿要件的边界界定
“有偿”是应税交易的对价核心,即交易双方存在“财产性对价交换”(包括货币、货物、无形资产、股权等可量化的财产利益)。非应税交易的核心情形之一是“无偿行为”或“非市场对价行为”,例如:
纯无偿行为:公益捐赠(如企业向慈善机构无偿捐赠物资,无任何对价交换)、无偿提供服务(如个体工商户为亲属无偿提供维修服务)
非市场对价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政府部门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基于行政权力而非市场交易)、社会保障缴费(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于法定义务而非交易对价)
四、边界模糊情形的判断规则
实践中部分交易存在“有偿与无偿模糊”“境内与境外交叉”的情况,需遵循以下规则判断: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属于应税交易,优先看交易实质而非形式。例如:企业以“无偿捐赠”名义向客户赠送货物,实则为促销活动(如买一赠一、满额赠送),因客户支付了主商品对价,赠送行为属于“有偿交易的附加部分”,需并入主交易缴纳增值税,属于应税交易。
(二)比例分摊原则:对于境内外混合发生的交易,按“境内实际发生比例”判断是否属于应税交易。例如: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境内+境外”混合的咨询服务(部分服务在境内完成,部分在境外完成),仅就境内发生部分对应的对价认定为应税交易;
(三)对价关联性原则:非货币对价需与交易直接相关,若对价与交易无直接关联,不认定为“有偿”。例如:G企业向H企业销售货物,H企业为G企业提供无偿的品牌宣传服务,两者无直接对价约定,品牌宣传服务因无关联对价,属于非应税交易;若双方约定“G企业以货物抵偿品牌宣传费”,则构成有偿交易,属于应税范围。
综上,应税交易与非应税交易的边界,以“境内+有偿+交易属性”为核心判断框架,以法律明确列举的非应税情形为补充,结合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应对复杂场景,最终实现“征税范围法定化、判断标准清晰化、征管实践可操作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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