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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退出方式

发布时间:2023-04-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钱红燕 阅读数:1037

由于PPP合同一般确认项目资产的归属原则上系政府所有,因此大多数PPP项目运营期结束后,资产需要移交到政府部门,也就是社会资本方需要退出。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在“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部分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还有《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要求,“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两个文件都强调应当丰富健全PPP项目投资退出方式、渠道。基于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退出的现实需求和目前PPP项目实践案例,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到期移交、股权转让、项目公司减资、资产证券化等,每种退出方式如何定义,特点是什么?

到期移交是指PPP项目合作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所涉资产移交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通常发生于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移交)的PPP项目中。到期移交包括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正常终止移交和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合作期前终止移交两种,而项目到期移交方式一般包括资产移交和股权移交。

资产移交,一般是指在PPP项目合作期届满(包括正常终止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资产移交政府或者政府指定机构,需要注意的是,移交的资产不包括项目公司的经营所得现金银行存款等,主要是满足项目运营所需的各种有形及无形资产。

股权移交,是指在PPP项目合作期届满(包括正常终止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中的社会资本,将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机构。

股权转让是指社会资本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实现退出。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以及避免不合适的主体被引入到项目中,政府方通常在合同中会设置股权变更的限制条款。

项目公司减资通常指PPP项目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也是社会资本实现投资退出的常用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减资方式受到《公司法》等法定程序的规制,需要编制减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通知债权人等。

资产证券化是指在项目运营阶段,由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回报机制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将募集资金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并提前收回自有资金。

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健全的项目退出机制同样能够成为其积极参与PPP项目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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