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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那些事 —— 公募REITs参与的各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刘欢 阅读数:2002

上一期我们将公募REITs和其他基金、股票、债券进行了对比,接下来我们讲讲公募REITs参与的各方有哪些?

一、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也称发起人,是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基础设施项目转让(或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给REITs获得交易对价,同时自身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需要认购不少于20% 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且自持20%以内的部分持有不少于60 个月,超过20%的部分持有不少于36个月。

根据《REITs 通知》、证监会54 号文等制度要求,原始权益人应当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与此同时,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的良性循环。

二、基金管理人与专项计划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其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根据《REITs 通知》及相关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 REITS业务。

专项计划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专项计划管理人应该满足《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也要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与专项计划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专项计划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看,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根据证监会54号文的要求,REITS 基金托管人与专项计划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人。目前境内金融机构中持有基金托管牌照的主要是商业银行及部分证券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因此,REITs的基金托管人与前述 REITS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也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

四、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是指具备专业财务知识为顾客提供投资理财咨询策划服务的专业人员。财务顾问在各个公司跟各个行业的工作职责跟服务内容都有所不同。

参与基础设施公募 REITs项目的财务顾问应当由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享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时应当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除参与尽职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等工作,财务顾问还可以参与基金份额发售、定价等环节的工作。

五、外部管理机构

外部管理机构是 REITs 试点初期非常重要的参与角色,实操过程中外部管理机构可以是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第三方机构。由于基础设施 REITs 与基金管理人以往所管理的传统证券投资基金(如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 均存在明显的差异,REITs 所投资的底层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不属于基金管理人既往能力范围。在基金管理人逐步搭建管理团队并建立资产运营能力之前,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能力的外部管理机构可以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有益的辅助作用。另外,从规模效应和合理分工角度来看,未来基金管理人自身具备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后,仍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或授权给外部管理机构参与服务。需要说明的是,基金管理人聘请外部管理机构参与底层项目公司及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并不因此豁免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外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标准。《REITs 通知》 要求:“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六、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指组织专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适当的原则、方法和计价标准,对资产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门机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具备良好资质和稳健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运作、诚信经营、声誉良好,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行为。评估机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 REITS 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3 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客观、独立、公正,遵守一致性、一贯性及公开、透明、可校验原则,不得随意调整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

七、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除申请注册基础设施 REITS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机构资质等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等涉及的其他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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