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外购商品所有权转移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2、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3、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当外购商品的所用权发生转移时企业所得税上即为视同销售。
二、外购商品所有权转移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税务处理
1、成本的确认
成本的确认时与会计处理相同。购买方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所有权转移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的成本为购进货物时的不含价,即增值税专票上记载的不含税金额。购买方购进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免税的商品,所有权转移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的成本为购进商品时的价税合计金额。
2、收入的确认
购买方购进商品,无论是否取得专票,所有权转移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购进商品时的含税价用本企业正常销售商品时的税率剔税后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确认的收入=购买商品时的价税合计数÷(1+本企业正常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不相同的,如一般纳税人购进价税合计金额为103元的商品,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税率为3%的普票,在视同销售时税法确认收入则是用本企业销售商品13%的税率剔税,即103/(1+13%),成本为103,此收入与成本间的负差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差异导致,在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会计处理
1、损益的确认
企业在结转损益时,计入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的金额为会计上外购商品的成本加上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为增值税所确认的收入乘以本企业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增值税所确认的收入×本企业正常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所确认的收入=购买商品时的价税合计数÷(1+本企业正常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2、账务处理
(1)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分配、赠送等:
借: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进免税或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商品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分配、赠送等:
借: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案例
一般纳税人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电脑10台用与赠送客户,购进时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税率为3%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51500。
1、税务处理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所确认的收入为51500/(1+13%)=45575.22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所确认的成本为:51500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整金额:51500-45575.22=5924.78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51500/(1+13%)×13%=5924.78
2、账务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51500
贷:银行存款 51500
赠与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 57424.78
贷:库存商品 5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24.78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填写
1、填写《视同销售收入审核表》时所记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上所确认的收入,即价税合计数用本企业销售商品的税率进行剔税后的金额。
2、填写《视同销售成本审核表》时所记成本为企业所得税上所确认的成本。
3、调整方面,填写《其他不允许扣除项目审核表》,“项目”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
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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