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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与不破,税务也是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860

面对未来可能充满信心,但是当下却异常的焦虑,因为疫情的影响,公司可能出现债期已经临近而偿还资金还不知道在哪里的情况!当我们一筹莫展的时候,公司是否破产就是一个选择,你可能非常忌讳破产,其实破产不一定是死亡,它是保护,也可能是重生。

破产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一种状态。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可能进入破产状态,但是破产的结果可能是“涅槃重生”,也可能是和解,当然也不能排除清算“死亡”。作为债务人,当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可以选择破产,作为税务师我们想提醒的是,选择是否破产,一定不要忘了税收这个因素。

税收因素主要包括各方面,一是作为破产债权与税收相关的欠缴及偿还;二是破产期间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三是重整或者和解的税收成本和收益;四是清算注销税收支出。

一、欠税及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

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破产的主要原因,而濒临破产的企业欠缴税款及与其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也就在所难免。破产程序解决的是特定情况下的公平偿债,换句话说也就是“依法赖账”,那么所欠债务中,税收债权、非税收入债权、社保费欠缴及与其相关的债务到底分别是多少,要清楚明了。首先是弄清楚税务机关确定的欠税数字,其次是要看自己账面欠交的数字,如果不一样,一般情况以税务机关的为准;其次,社保费、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偿还顺序是不一样的,社保费优于税款,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滞纳金和罚款属于劣后债权,也就是说,滞纳金和欠交的罚款劣后于普通债权。如果进入清算偿债程序,不得不考虑欠缴社保和税款的情况。

二、破产增量税收负担

破产期间产生税款,也就是增量的税负,主要是指进入破产程序因履行破产程序而产生的税收,包括继续营业或者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而产生的税收。这些新的债务不是破产债权,是要在发生时按规定及时缴纳的,需要统筹策划。

再就是企业持续欠缴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进入破产程序时点以前为欠税,也就是破产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依然存在,其纳税义务应为破产程序中的增量债权,需要确定能否给予减免。

三、重整或者和解的税收问题

如前所述,破产是一种状态,其结果不一定是“死亡”,有可能是重生,也有可能轻装上阵,一般情况下,经过破产重整可能会重生,经过和解会减轻负担。但是无论重整还是和解,都会涉及税收的问题。比如不同的重整方式税收待遇是不同的,有可能是无税的,也有可能所产生的税负会使重整措施陷入新的泥潭。同时,和解一般是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偿债协议,要么改变还款条件、要么免除部分债务,总之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多赢的“债务重组”,税收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也应属于和解的范围,和解协议如果达成,当然也会豁免相应的部分。同时免除的债务又会形成新的所得,又会形成新的税负。总之重整和和解的税收问题是破产前、破产中以及破产终止后都应高度关注的问题。

四、清算注销税收支出

进入清算偿债,也就意味着企业要退出市场,消失在茫茫之中了。

在这之前有两个动作,一是终止经营活动月份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二是清算期的清算所得汇算,前一个可能是履行法定手续,不会产生新的税收,但是进入清算期间,则要产生新的税收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所有资产变现,用以按序偿还破产债权,变现就意味着有偿转让,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资产流转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实话说不是一笔小的开支,不过这就由不得企业原管理团队或者所有者来考虑了。

创业的时候您豪情万丈,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然而世事难料,谁知道会出现三年的疫情,谁能料到世界风云突变,经济如此低迷,独自望着这茫茫一片,难免悲凉。

商场如战场,醉卧沙场君莫笑,上过战场的都是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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