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市地铁二号线准备修建,该市政府决定以“PPP项目”模式修建地铁二号线,通过“PPP协议”,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建立起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互相取长补短,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市政府指定甲单位为政府出资代表,与A公司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P项目公司,P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其中:甲单位出资1亿,A公司出资2亿。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项目总投资200亿,建设期5年,运营期15年,P项目公司对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移交负责,承担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全部资金的责任。本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的回报机制,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规定,市政府与A公司签订的《PPP项目合同》,符合“双特征”、“双控制”条件,P项目公司属于主要责任人。
P项目公司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目。项目建设期,按建造服务确认收入。
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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