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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043

案例:

某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准备采用“PPP项目”模式,引进社会资本,降低市财政资金压力,通过“PPP协议”可知,市政府指定甲单位为政府出资代表,与A公司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P项目公司,P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其中:甲单位出资0.2亿,A公司出资0.8亿。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项目总投资3亿,建设期1.5年,运营期8.5年,P2项目公司对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移交负责,负有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全部资金的责任。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规定,市政府与A公司签订的《PPP项目合同》,符合“双特征”、“双控制”条件,P2项目公司属于主要责任人。

P2项目公司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项目建设期,建造服务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移交之前,P2项目公司保持PPP项目资产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或使用状态,P2项目公司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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