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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业务处理(二)

发布时间:2018-11-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727

第二讲 政策性搬迁涉及的税务管理问题

一、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的注销及重新登记

由于企业从一个地方搬迁至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另外,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搬迁企业应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二、搬迁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税款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可见,企业搬迁还涉及缴纳各税款的清算问题。

三、企业搬迁增值税衔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延续及留抵进项税的衔接

根据征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搬迁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需要结清税款、注销原税务登记,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那么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也要重新办理呢?留抵的进项税是否可以结转抵扣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进项税留抵税款的转移

进项税留抵税款的转移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搬迁,其留抵的进项税额从原主管税务机关转移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的行为。一般纳税人搬迁,应在审核结清涉及税款的同时,核实增值税留抵税额,确保申报表、账簿、会计报表数据一致,然后申报迁出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下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编号:XXX县(市、区)国税留抵税额转移通知XX号)

纳税人名称


工商执照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年   月

迁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批准取消税务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尚未抵扣的留抵

进项税额

经审核,该纳税人从我局迁出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章)

   年    月  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四、因搬迁注销不需要进行所得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因搬迁而发生注册地址变更需要注销原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还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以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搬迁迁移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仍处在持续经营的状况,《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注销登记是指终止持续经营或者出现法定情况时注销登记,包括《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情况,因此因搬迁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的,无需依照法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和清算所得税处理。


第一讲  概述

第二讲 政策性搬迁涉及的税务管理问题

第三讲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第四讲 政策性搬迁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

第五讲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及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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