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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业务处理(四)

发布时间:2018-11-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886

第四讲 政策性搬迁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

取得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企业,除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外,还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主要税种。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企业搬迁过程中处置相关资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事项如下:

(一)处置2009年以前购置的资产(不含不动产)

(二)处置2009年以后购置的抵扣进项税的资产

(三)出售库存商品

二、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项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正如本讲义“第三讲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第二点政策性搬迁收入”所述,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补偿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处置搬迁资产取得的收入。

(一)搬迁补偿收入的应税收入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1)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明确:“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由此,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给予的补偿不交纳营业税。

(2)地上建筑、附着物的补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的补偿可能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也可能还包含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由于没有明确政府给予房屋建筑物补偿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当中可能会出现千差万别的结果,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尽可能的降低税收风险。

(3)其他补偿项目。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等,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处置的搬迁资产如果属于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其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搬迁过程中,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讲  概述

第二讲 政策性搬迁涉及的税务管理问题

第三讲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第四讲 政策性搬迁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

第五讲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及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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