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概 述
一、政策性搬迁
所谓企业搬迁,是指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是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的变更。企业搬迁因主导方或者搬迁的目的不同,分为自行搬迁、商业性搬迁、政策性搬迁等。随着兰州市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城市土地资源缺乏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城区工业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巨大压力,发展空间严重不足。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提高城市品质,打造宜城市,同时也为城区工业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政府鼓励城区企业搬迁到新区等经济开发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有政府主导,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搬迁,就是政策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和其他搬迁不同,其特点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主导、获取一定的补偿。
二、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搬迁不是由于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属于上述情况之一并能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三、不能按政策性搬迁对待的情况
不能按政策性搬迁对待是指虽然实质上属于政策性搬迁,但是形式要件不具备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而视同商业搬迁或者自行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情况。
(一)未按规定单独进行税务管理
政策性搬迁时间跨度长,涉及搬迁的收入支出在搬迁完成后清算搬迁所得,是将搬迁期间作为搬迁应税所得的计算期间,与一般项目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不同,因此搬迁收入、支出等应单独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据此,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按照规定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是按照政策性搬迁处理所得税的必备要件。那么如何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呢?我们将在后面逐项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说明。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
如前所述,由于搬迁所得的以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的期间计算计算期间,不同于按年度计算的所得税事项,为便于税务机关监督,需要向迁出、迁入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可见进行备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按期备案而又没有特殊情况,那就不能视同是政策性搬迁了。
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虽然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但是没有在搬迁开始年度至第2年5月31日前,向迁出地和迁入地税务机关报送规定资料的,除了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情况外,也只能按照非政策性搬迁进行税务处理。
综上三、四,属于政策性搬迁的,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二是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三是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报送资料。三个条件同时符合,方可享受40号公告的税收待遇。
第一讲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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