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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vs正式稿,核心变化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12-3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9


2025年12月,国务院以第826号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增值税法》的核心配套法规,本次修订是税收法定原则在增值税领域的深度落地,通过对征求意见稿的精准优化,实现了课税要素明确性、政策弹性设计与实质课税原则的有机统一,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暂行规范”向“法治化定型”的关键跨越。

相比征求意见稿,《条例》在理论层面的精进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立法技术的精进,二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深化,三是政策目标的精准化与弹性化。

一、立法技术的精进:从模糊表述到精准规范

立法技术的完善是本次条例修订的核心特征之一,体现了法律语言的严谨性与逻辑结构的优化:

1用词精准化

将“行政单位”调整为“行政机关”(总则第三条),贴合《公务员法》等上位法的规范术语,避免概念歧义;

把“注明销售额”改为“列明销售额”(总则第五条),强化发票内容的规范性要求,符合税收征管的法定形式要件;

跨境技术转让税率零的条件从“完全在境外消费”改为“完全在境外使用”(税率第九条),适配无形资产“使用而非消费”的特性,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

2结构优化与冗余删除

删除征求意见稿中残疾人个人服务的定义条款(税收优惠第三十条),因该内容已可通过增值税法直接推导,简化法律文本;

补充服务类型的具体列举(总则第二条新增信息技术、文化体育等服务),使应税范围的逻辑层级更清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3逻辑一致性强化

混合用途资产抵扣规则从“公式计算”改为“销售额占比”(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与增值税法的计税逻辑保持一致,避免特殊规则导致的体系冲突。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深化:课税要素明确与权限法定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从要素明确性、权限法定化两方面强化法治约束:

1课税要素的明确性

将出口货物的“其他情形”细化为“视同出口的货物”(税率第八条),明确课税对象范围,符合税收法定中“课税要素法定、明确”的要求;

非应税交易抵扣条件新增“取得经济利益+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情形”的双重标准(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清晰界定不得抵扣的边界,减少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

2权限配置的法定化

货物、服务等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从“主管部门确定”调整为“主管部门提出→国务院批准”(总则第二条),将税收要素的最终决定权收归国务院,符合税收法定中“税收基本制度由法律或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划分原则;

出口退(免)税的操作办法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征收管理第五十一条),强化行政规章的授权依据,避免越权立法。

三、政策目标的精准化与弹性化:兼顾公平、效率与调控灵活性

修订后的条例更精准地实现政策目标,同时增强政策的动态调整能力:

1社会政策目标的精准调控

税收优惠中排除“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将政策支持范围限定于非营利性医疗服务,避免税收优惠的滥用,更精准地实现公共服务保障的社会目标;

将技工院校直接列入学历教育免税主体(税收优惠第三十条),替代原“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间接认定,强化对职业教育的定向支持,契合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导向。

2经济政策的弹性调整

贷款服务进项抵扣从“不得”改为“暂不得”,并新增“适时评估政策效果”条款(应纳税额第二十一条),体现政策从刚性约束向弹性调控的转变,既保障当前财政收入稳定,又为未来经济形势变化预留调整空间;

出口退(免)税的“36个月期限”调整为“逾期未申报视同内销”(征收管理第四十八条),简化政策表述的同时,保持对出口行为的规范引导,兼顾税收征管与外贸便利化目标。

3税收效率目标的体现

混合用途资产抵扣规则的简化(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通过减少复杂计算要求,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体现税收效率原则在立法中的落地。

本次条例修订从立法技术、税收法定到政策目标,均呈现出精细化、法治化、弹性化的趋势:立法上追求语言精准与逻辑自洽,法治上强化要素明确与权限法定,政策上兼顾当前与未来、公平与效率,为增值税法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支撑,也为现代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实践。

正式条例核心变化对比说明

增值税条例条款变化说明-12.30_增值税条例条款变化说明(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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