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告业
广告业是一个高收入行业,因此从业者的个税问题税务机关肯定要严查。其次,由于广告代理业有扣除项目,而这些扣除项目的范围在检查中会有很多问题,也是必查之处。第三就是广告业虚开发票现象非常严重。因此今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除了要查广告业自身偷漏税外,重点清查接受广告业发票,虚开发票的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一般企业而言,15%的额度是用不完的,而广告业发票目前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获得,很多企业就会虚列广告费,加大费用支出。在实际检查中发现,企业利用PS技术,签订虚假广告合同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随着发票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发票问题将成为广告业今年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
(三)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对于出口退税的检查,最近几年一直也没有放松,但今年为什么要重点检查电子产品的出口退税呢?
2009年,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税务机关连续征办多起利用CPU出口骗税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文件,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那么这类企业究竟是如何实施骗税的呢?
我们知道,一个企业要退税,首先要有进项发票,这些犯罪分子一般是外贸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会先从国外买CPU,取得进项发票。但是这些买来的CPU并未用于出口,而是卖给不需要发票的电子市场。但出口没有货物不行,因此这些企业就会通过收购旧货或租借相同情况CPU的方式,以次充好虚报出口。为了能实现多次骗税,这些外贸企业又与走私集团相勾结,将这些淘汰的CPU通过走私集团回流到中国大陆,反复利用,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
出口退税的前提是要给国家创汇。犯罪分子为了退税,自己在香港设立公司,自己卖给自己。然后利用地下钱庄将CPU内销的钱拢起来打到其在香港设立的公司账户上,换成港币后,再通过账号打入境内外贸企业,就完成了出口创汇的任务,可以顺利骗取国家退税。退税拿到手后,企业会将这些钱再次打到香港,进行循环骗税。
2009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严查CPU退税。检查过程中发现,不仅仅是CPU退税,与CPU类似的具备体积小、价值高的太阳能电池、电路板、蓝牙耳机等电子元件同样存在出口骗税的情况。因此总局今年将其锁定为第三类重点检查对象。
服装业的出口骗税是一个老的话题。2007年“利剑二号”专案就是一起裘皮服装出口骗税案件。2005-2006年的“夏都专案”也是服装出口退税的案件。服装的骗税案件与电子产品的骗税手法大同小异。也是以次充好,自己在境外设立公司,自己卖给自己,再利用地下钱庄出口创汇。进项发票有的是买票,有的是利用农产品发票进行抵税。
二、指导性检查项目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包括四类: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③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④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
(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也许很多人会奇怪,已经连续几年被重点稽查的房地产业为何今年“退居二线”,成为指导性检查项目。这是因为,我国已连续9年将房地产业列入了指令性检查项目,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配合国务院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税务机关通过发政策和严稽查两种手段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监管。2010年,税务机关又在房地产企业稽查方面下了大力气,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因此,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房地产企业列入指导性检查项目,不再组织全国性的检查,而是由各地自行组织检查。
(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目前,在我国的税源结构中,工薪阶层个税收入占得比重比较大,真正的高收入者却纳税很少,会通过各种手法转移他的收入,偷逃个税。所以,在税务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企业老板的工资有时候会比普通员工还要低。因为老板实际上是不需要高工资的。企业赚了钱,不需要分到老板个人账户上,而老板豪华生活的一切开支都来源于公司:开得车是公司的折旧费,穿的服装是公司的工装,各种花销一定是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进行监管。因此,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不但是完善税收制度的要求,也是实现税负公平的重要体现。笔者认为,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会将它作为一个选查检查项目进行稽查。
(三)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外资银行被允许在中国开设分行后,这些分行和境外的资金往来日益频繁。但对于我国而言,对于这一行业的税收监管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过去关注不够。所以今年要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目的就是要摸清其税收方面的具体情况。检查重点应该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企业较为集中的地方。
三、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今年将从四个行业入手查处大案要案。一是继续做好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企业和重点嫌疑企业的检查工作;二是重点查处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等行业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违法案件;三是重点查处利用电子、服装类产品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四是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
(一)继续做好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企业和重点嫌疑企业的检查工作。
所谓“黄金票”实质上就是变形票。2003年3月1日后,我国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纳入了防伪税控系统的监管,因此,理论上讲是不会再有假票虚开的情况了,最多会出现真票假业务的情形。而且真票虚开,由于其上游企业也已经缴了税,税源也不至于流失。但2006年“雷霆一号”专案出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案中上游企业卖黄金,下游企业抵扣的却是煤炭、铁矿,说明假票、变形票实际上也通过了防伪系统的认证。这一情况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相关案件也随之浮出水面。因此,在2010年第四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在全国进行“黄金票”专项检查行动,并确定在今年重点查办大案要案。
(二)重点查处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等行业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违法案件。
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这些行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进项不容易取得。比如煤炭经销企业,由于现在是煤炭的卖方市场,煤炭经销企业到小煤矿买煤往往拿不到发票,由于这些煤最终要卖给大的发电厂、焦炭厂,这些大企业都需要发票。因此,在上游没发票,下游又要发票的情况下,这些煤炭经销企业就想到了大量购买柴油发票进行抵扣。因为煤炭专用发票的手续费高,不好买,而柴油发票比较好买,账面上也比较合理。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油贩子买油,钱付给石油公司,但票却开给了煤炭经销公司,付款的方向不一致,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准予计算进项乘客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煤炭经销企业会和油贩子就想到了通过以下步骤进行骗税。第一步,油贩子先把大量资金打入煤炭经销企业账户,煤炭经销企业做一笔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借款。第二步,煤炭经销企业收到款后,通过网上银行在1分钟之内立刻将钱打入石油公司账户。而石油公司只遵循一条原则,谁给钱票就开给谁。于是发票很自然就开给了煤炭经销公司。第三步,发票到手后,煤炭经销公司和油贩子各取所需,开发票的手续费另行解决,完成了整个骗税过程。
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这些行业与煤炭行业的发票骗税问题大同小异。
(三)重点利用检查电子、服装类产品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四)重点检查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的偷逃税案件。
第三项和第四项重点检查的大案要案,在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中已经讲过,在此不再重复。但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这类重点查办的税收违规行为,今年是要出大案要案,而且会重点查办与发票使用相关联的方面,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关注。
四、在部分地区组织区域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今年要继续选择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发票、交通运输发票的区域专项整治。
大家可以看到,这一专项整治再次与发票问题相关联。废旧物资发票、交通运输发票归根到底还是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
按照规定,废旧物资发票虽然目前不能再作为下游企业的抵扣凭证了。但这里也有一个矛盾,一方面要建设环保型社会,鼓励废旧物资的循环利用,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废旧物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就会导致大案要案的发生,可以说这是个两难的抉择。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江苏铁本”案件。因此,在取消废旧物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同时出台了一个优惠政策,即2009年开具专用发票进项少的废旧物资企业,可以获得财政返还70%.2010年财政返还50%,通过复杂的退还手续来防范企业虚开发票。但执行效果目前来看还不是特别让人满意。
交通运输业上游缴营业税,下游缴增值税,而且税率严重倒挂,这是沉积多年的一个税收问题。好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传来福音,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公开表示,今年将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企业实行增值税改革,交通运输业有望在今年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里再次提醒企业,国税系统为了检查虚开发票的现象,专门在内部设立了“协查科”进行发票协查。由此看出,今后一个阶段,对于发票的检查力度会不断加大。今年将选择在江西、江苏、安徽、河北、北京五个重点地区展开。
五、有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的轮查工作
《通知》中指出,要把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工作作为税务稽查一项常规性工作有序实施。不断总结并探索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的方式方法。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对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行业确定重点,开展轮查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各地要根据当地重点税源情况,选择当地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轮查工作。
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轮查,实质上瞄准的都是大企业。因为一般而言,大企业是不会主动偷漏税的,有税收问题也多是因为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或者是为了完成国资源下达的一些指标而进行报表的粉饰。所以检查这些大企业,税务机关一般都会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把握好这些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就有保障;二是检查这些大企业,特别是央企要注意检查方法;三是除了央企外,还有很多的民营企业也是重点的税源企业,但是财务的规范性相对较差,因此对这些企业也应该区别对待。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轮查实质上也是税务机关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一个体现,每年对这些企业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也有利于这些企业的内控规范的建设。
六、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强调,今年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自2008年以来,国务院亲自部署打击假发票行动,成效显著。2010年,审计署的一则审计数据显示,2010年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
由此国务院再次感觉到发票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再次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列为税务稽查的重要任务。并提出了“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的检查原则。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指出,今年税务稽查工作将加强协查工作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全国地税局稽查局逐步推广应用协查系统,将货物运输发票纳入协查系统,研究实施普通发票案件协查工作。除另有规定外,能够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一律通过协查系统开展。各省级国税局稽查局也将加大对协查发函、受托回函情况的监控力度,既要监控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率,也要监控协查的信息完整率、回函的质量。
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办,国家税务总局也要求继续建立健全国、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提高对共管户的信息交换、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大要案件查处协作水平,及时办理案件移交,确保查补税款足额入库。此外,税务总局要求各地要与海关、公安等部门完善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联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与银行、工商、财政以及监察、法院、检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2011年税务稽查的一个核心词就是“发票”!所有的稽查工作都是围绕发票展开的。目前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也已开始实施,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企业务必要先进行内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在本轮稽查风暴中受到更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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