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扣除项目的确认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真实相关合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具体扣除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遵循的原则: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
[二]职工福利费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
关于一些经常遇到的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各地政策不尽一致:
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目前大多省市对职工通讯费支出均认定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并扣除一定标准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辽宁地税[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河北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对实报实销未做规定。
2、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
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辽宁地税[2010]3号明确规定: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其它北方省份文件只引用总局文件对采暖费补贴做出规定,而未明确规定“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如何处理。职工报销的采暖费与发放补贴是不同性质的管理方式。
3、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
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辽宁地税[2009]3号文规定:企业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河北省冀地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规定:
天津比较严厉,租职工个人车辆,油费不能扣除。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做法与辽宁和河北的文件规定一致。
4、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
关于财企字[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改革的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福利费管理,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符。总局已经解释企业会计处理可依据财企字[2009]242号,税务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
天津地税已经部分执行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2、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
4、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5、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
6、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7、工会建家活动;
8、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9、慰问困难职工;
10、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
11、设备、设施维修;
12、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注:
文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五]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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