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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指南——第三部分 扣除项目的确认(下)

发布时间:2011-01-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69

[]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注:20109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十一]准备金支出

根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1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11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目前已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1、保险公司的相关准备金支出

2、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3、证券类、期货类相关准备金支出

4、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准备金支出

执行期限:20081120101231

保险公司相关准备金支出: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实际赔款支出额应为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已支付给保户的赔款额减去当年实际收到的再保后的赔偿额的差额。

理赔费用准备金

文件中仅明确了包括的范围,未明确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口径。

金融公司贷款损失准备:

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其会计上实际计提数。

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以及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计提比例为1%;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1%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区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按[2009]9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比例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

 

[十二]租赁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三]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

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不得扣除。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确因环境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用品或安全生产用品等。

 

[十四]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其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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