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更多菜单 Menu

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整理(下)

发布时间:2010-12-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41

  2010年即将结束,意味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即将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继续出台了大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为帮助各位会员单位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做好年度汇算。我所对2010年度陆续出台的主要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参考。

 

  三、征收管理

 

  1、出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2010220日、2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10]18号和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出台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对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包括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式、核定了不同行业的利润率、混合业务征税管理方法、境内外劳务收入的征税管理办法、报送征收方式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风险提示:纳税人应加强转让定价管理,以符合功能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将税务机关采用的核定利润率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平均比以往提高了10%左右。利润率的上升将会对非居民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预示着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的管理力度,纳税人要注意准备合理充分的文档资料来支持其申报立场和资料,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2、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有新规

 

  20101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一文,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精神,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了三项规定。20104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包括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原则下,对征管方式作出调整;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作出明确;重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内容。

 

  风险提示:注意对征管方式作出的调整方式;重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作用;对建筑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将产生重要影响。

 

  3、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明确了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风险提示:首次预缴时,要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是2009年度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实。如果企业是2010年新办企业,显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年终汇算清缴要重新核实当年相关指标,如果企业2010当年相关指标不符合条件,对预缴时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07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该办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而成,对规范和加强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风险提示: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四、其他重要政策

 

  1、八大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文,明确了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可递延确认;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按份额享有的留存收益;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股息、红利收入;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明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可税前扣除;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问题。

 

  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和九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的实务指导思想,并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包括:六类企业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如何填报;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出现亏损如何填报;重申不征税收入与对应支出的填报;免税收入存在“其他”项目;投资(转让)损失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填报到底怎么回事;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填报;外购的资产视同销售存在限制条件;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范围。

 

  3、再次强调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视为已经完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再次强调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视为已经完工一问题。

 

  风险提示:房地产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关注开发产品的完工条件,尤其是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这一条件,及时作出相应正确税务处理。

 

  4、财产转让等所得须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201010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文,明确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新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须纠正。19号文规定,20081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98号)早有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5、查增应纳税所得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对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税务处理作为规定。

 

  风险提示: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仍然存在可弥补亏损,不存在补税问题,但应调减可弥补亏损额;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20号公告对新法实施前发生相应事项具有追溯效力,值得纳税人关注。

 

  5、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进行了明确。

 

  风险提示:对于未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于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