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更多菜单 Menu

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整理(上)

发布时间:2010-12-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00

  2010年即将结束,意味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即将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继续出台了大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为帮助各位会员单位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做好年度汇算。我所对2010年度陆续出台的主要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参考。

 

  一、税收优惠

 

  1、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规定,从20091120131231,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甘肃省国税局转发了这个文件,并就甘肃涉及的县市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重灾区 (8个):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一般灾区 (32个):礼县、宕昌县、清水县、崇信县、天水市秦州区、临潭县、武山县、甘谷县、灵台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安县、迭部县、张家川县、通渭县、岷县、漳县、庄浪县、渭源县、泾川县、华亭县、静宁县、陇西县、镇原县、卓尼县、定西市安定区、庆阳市西峰区、会宁县、宁县、临洮县、碌曲县、康乐县。  

 

  2、二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村金融业务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11日至201312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11日至201312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风险提示:享受主体和范围必须符合文件规定解释;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不能与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叠加享受;享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农村信用社,必须优惠结束,再可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3、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获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即自200911日至20131231日,对上述单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提示: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4、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将补缴优惠的税款。

 

  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关停并清算时,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方面,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在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则应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12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1231日。

 

  风险提示:根据财税[2005]2号文的规定,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1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6、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了对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投资额的有关问题。

 

企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甘肃省国税局转发该文件是要求:对此前已按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进行税额抵免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对照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逐户进行清理检查。 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在2010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进行补正申报(即进行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补充申报),对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风险提示:国税函[2010]256号文中对进项税额的阐述为“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从文件字面理解除了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均视为“允许抵扣”,两者不存在交集。意味着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7、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进一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风险提示: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老高新企业未重新认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此外,国税函[2010]157号还明确了四项减半征收所得项目如何适用税率问题和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值得纳税人注意。

 

  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获税收扶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

 

  风险提示: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有变化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为:第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风险提示:该文与财税[2009]63号文比较出现以下变化:示范城市有所增加,在财税[2010]65号文在上述城市的基础上添加了厦门;优惠项目有所减少,取消了财税[2009]63号文规定的对这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认定要求有所降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由原来规定的70%降低到50%;纳税人应注意认定管理的调整事项。

 

  二、扣除政策

 

  1、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2、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享受专项优惠

 

  《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自20091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由于总局未对单笔数额较小作出解释,单笔数额较小如何把握,留给纳税人进一步想像或操作的空间;对2008年未税前扣除的类似损失,无须按《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追补确认损失,简化税务和财务处理。

 

  3、明确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扣除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明确规范。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自20101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风险提示: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本次公告明确了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对自2010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自201071日期,企业发生的缴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