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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汇缴税前扣除问题最多 企业普遍感到没底

发布时间:2010-05-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785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这次汇算清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二次。随着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2009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的难度没有2008年度那么大,但是面临的问题更具体,也更集中。其中,税前扣除问题最多。据了解,企业在税前扣除方面既有新问题,也有老问题。专家对此表示,企业不能总停留在“年年查、年年罚、年年犯”的死循环中,而必须“动真格”,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税前扣除问题最多,企业普遍感到“没有底”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和他带领的工作团队从今年汇算清缴开始以来就忙个不停,眼看着汇算清缴期就要结束了,他和他的团队仍旧在抓紧时间为客户提供专业涉税服务。他告诉记者,今年多数问题都集中在税前扣除方面。记者从吉林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获悉的数据也表明,在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咨询最多的政策是税前扣除政策。

 

  从记者在北京和吉林两地采访的情况看,企业遇到的问题可谓“五花八门”。比如究竟哪些费用可以计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会计科目?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时,应该如何进行归集?多个企业共同受益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合理分配?企业以自管方式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金融企业的各种准备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等等。

 

  在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汽轿车等几家规模较大的企业财务人员纷纷表示,在汇算清缴期间遇到了很多棘手问题。有些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解决,有些问题虽然经咨询专家已经进行了税前扣除,但由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政策,这让他们总感到心里“很没有底”。

 

  有关专家表示,政策层面的因素的确是导致企业在汇算清缴中遇到难题的重要原因。但作为企业来讲,不能因此而忽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放松在财务方面的管理。目前企业的紧要任务,就是不断增强对具体税收业务的判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规范财务凭据和资料的管理,以改变目前在税前扣除方面“问题频发,久治不愈”的局面。

 

  提高业务判断能力,税前扣除才能“更有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同一个税收政策,由于税企双方的理解不同,往往会出现很多分歧,从而使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产生了“弹性空间”。这个空间的存在,不仅影响企业税前扣除的准确性,也是影响汇算清缴质量的重要因素。采访中,税务机关、企业与税务中介人士都表示,迅速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对具体税收业务的判断能力,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吉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吴明元告诉记者,截至目前,我国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总体上处于较低的水平,而且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财务人员的惰性,使其在执行税收政策时表现出更强的机械性,甚至降低其现有的业务判断能力。

 

  记者了解到,很多企业在面临一个新问题时,不是首先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而是向税务机关或者其他企业去寻求现成的所谓“正确答案”,盲目听信基层税收管理员的解答,或者照搬其他企业的“习惯做法”。更有企业,为了单纯追求利润,不顾税务风险,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企业的上述表现时有发生,在汇算清缴期间体现得尤为集中和明显。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告诉记者,判定某项费用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困扰了很多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但是在具体业务中,很多企业对究竟什么是“与生产经营有关”判断不清。比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研究开发费等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都需要考虑其与生产经营是否相关。王进表示,根据立法精神,这种相关性是指“直接相关”,而非“间接相关”,而且要符合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虽然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都有明确表述,但准确判定某个机器、设备、仪器、工具等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的确是个不小的难题。有关专家还告诉记者,这不仅要考虑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而且还要考察其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以及是否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最后再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作深入分析。如企业为了研究开发新技术,购入了一批精密仪表,当年被拆解研究后就没有了使用价值,这些仪表虽然单位价值超过15万元,但是使用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在当期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使用价值,所以不能视为固定资产,而应视作存货,在耗用时一次性扣除。

 

  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副局长马国民说,在整个汇算清缴期间,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为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判断能力,他建议企业财务人员主动和有关专家、税务干部探讨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重视对会计、税务、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广泛涉猎财政、金融、贸易、外汇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对具体业务判断的综合性和客观性。他说,短期来看,让税法“一看就懂,一用就灵”是不可能的。因为税法随着企业经营的日益复杂而复杂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讲,不断提高业务判断能力是一个逃不过去且日益紧迫的“必修课”。

 

  重视凭证资料管理,税前扣除才能“更有据”

  法律重视证据,税法也不例外。因此,要实现各项费用、成本在税前的安全扣除,光“有理”还不够,还必须“有据”。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从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来看,企业对相关凭证、资料的管理普遍存在问题。今年已经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进行的第二次汇算清缴,如果企业再不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刨细究并加以改进,在税务机关征管措施越来越严、稽查力度越来越大的大背景下,任何疏忽都将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稽查结果都表明,企业在税前扣除时凭证不规范的情况非常突出。吉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吴明元说,如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其扣除,企业的负担会非常沉重,如果允许扣除,税务机关就会违反税法的规定,还会助长企业偷逃税款的心理。由此看来,企业加强对税前扣除有关凭证、资料的规范管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等科目并不是万能的垃圾桶,不能什么都往里扔。”一位资深的税务专家说。他告诉记者,由于上述费用属于“不限制扣除项目”,也就是没有具体扣除比例和扣除范围规定的项目,很多企业都将其视作“万能垃圾桶”,不好处理的各种费用都往里“扔”,却忽略了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要么相关凭据、资料不合规,要么干脆没有任何凭据、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客户名称不正确、行业类别填写错误、发票开具时间与相关费用发生时间不符等不合规的发票在企业账本中频频出现,直接用白条或者假发票入账等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专家表示,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发生大额的办公用品费用,应该附清单和相关的批准文件,以证明支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发生差旅费后,必须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说明材料;发生会议费后,必须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说明材料。

 

  如果企业由于客观原因的确无法取得相关票据,自制的票据是否可以入账呢?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表示,为证明某项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自制的凭证也是可以入账的。例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自制凭证必须符合充分、适当的原则,不能随意制作和填写。比如在境外购货时如果没有取得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的证据;比如因合同违约,支付的违约金、补偿款等依然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但相关的经济合同和有关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适当的证据。

 

  “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规范的税前列支虽然麻烦,但是非常安全。企业切不可为图省事而因小失大。”有关专家提醒说。专家表示,企业要力争做到使每一笔支出背后都有必要的证据去支持,这样处理的税务风险是最低的,同时对于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也是一个很有效的手段。

 

 

  相关链接:大企业易犯“小错误”引发的思考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作为一名企业所得税科的工作人员,我经常接触到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今年318日,我接待了一位某大型国企财务人员S,通过这次接触,使我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有了新的认识。

 

  S来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公布的《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必须在年度终了45日内申请办理。可是,S的申请超时了1个多月。我问他:“你们怎么现在才来申报办理?”

 

  S却发起了牢骚:“唉,这事你们以前的确告诉过我们,可是你也知道,我们一直都很忙,一个人要做好多工作,还老加班,真记不住那么多的事儿!这不,申请办理资产损失的事情就忘了。”

 

  我有些困惑,便又接着问他:“你们的资产损失具体涉及哪几个方面啊?”

 

  “就是一些坏账损失,没有其他的东西。”他说。

 

  “那相关资料都带来了吗?”我追问道。

 

  “也没啥资料啊!都是我们前几年给客户供货,我们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发货,人家按合同条款规定从货款中扣了我们的罚金,造成了长期应收账款余额。”S不是很在意地说。

 

  我惊愕了。S怎么会把如此基本的税法常识搞错了呢?

 

  出于职责,我把一些相关政策给他讲了一遍,告诉他《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不得扣除项目是指违法经营所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而不包括经济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等,对于该企业的这种情况可以按双方违约金等项目的约定资料,将挂账余额转作营业外支出并在税前直接列支,而不需要来税务机关报批。

 

  S听我说完后才明白这项业务原来不用审批就可列支。这下他省了不少事,便很高兴地回去了。可他走后许久,我的心情仍然不能平静:为什么一户大企业的财务人员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对税务机关发放的最新政策宣传资料不去研读也罢,怎么连最基本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都不掌握呢?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在日常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要做的工作非常多。加之人员数量有限,在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上,往往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忽略了大企业的特殊性,更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大企业一般都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置有以审计为主的日常监督机制,其纳税意识不能说不强。但又为何易犯“小错误”呢?原来,这些企业往往都有较高的行政级别,有很多企业的行政级别都高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员要想进企业的门就很难,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就不难理解了。试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与S保持良好的沟通,S怎么会犯那样的“低级错误”呢?基于此,基层税务机关不能知难而退,而应该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对大企业采取特别的管理办法,增加特色服务。如纳税申报提醒、备案事项提醒等。同时应建立与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增进理解,加强联系,保证信息的畅通。

 

  对一个地方来说,大企业数量少,但税收贡献大。抓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对提升基层税务局的工作成效意义重大,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就需要基层税务机关在人员配备上进行科学调整,将精干的力量充实到这个工作中来,从而提升全局税收管理资源的效率。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应该结合当地大企业的特点,分行业或分区域设置大企业管理专职人员,将大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和“一对一”的纳税服务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不难预料,如果一个大企业的所有涉税事宜都由专职人员管理,那么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就会真正被发掘出来,并彻底得到改进和解决。当然,这对专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在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强化物流、资金流等动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科学预测税收情况,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试想,如果基层税务机关只是对企业“隔靴挠痒”式地提点税收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怎么会引起企业的重视呢?给大企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后,由于管理的力度大了,服务的范围广了,时不时地给企业深入地“挑挑刺”,企业财务人员不重视税收管理才怪呢。这个时候,企业财务人员就会自发地加强对有关政策的研习,并及时、主动地与税务机关沟通,那么像S那样的财务人员就会少很多,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也才能随之上层次,并最终实现对大企业“服务中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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