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2、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第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第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能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法规司副巡视员杨宏建: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以下4项:(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四)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25项:(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五)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六)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七)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八)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九)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十)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十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十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十四)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十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十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十七)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十八)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十九)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二十)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二十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二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二十三)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二十四)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力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经过国务院的四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税务总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从100多项减少为20多项。对于这些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还可以继续精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和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来进一步研究、探讨并做出判断。
4、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但获准的三个月后,又发生了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还能继续延期吗?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不能延期。但如果以后又发生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情形的,可以就新发生的应纳税款申请缓缴。
5、当地国税稽查局是否有权利检查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业务?比如检查服务业的营业税等。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国地税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如果国税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地税局管辖税种存在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将按规定移交地税局处理。
6、现行《征管法》对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比照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滞纳金的加收比率?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未修订之前,只能按现行规定执行。《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一种补偿,而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的加收比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滞纳金也不宜实行浮动利率,如比照执行,势必导致滞纳金结果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难以准确测算和科学筹划预期的经营管理成本,税务机关实务上也难以操作。
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滞纳金制度确有亟须改进的地方。我们已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拟对《征管法》中滞纳金条款提出三个方面的修订意见:一是设定滞纳金加收数额上限,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主动积极清缴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清欠的难度;二是明确滞纳金中止计算情形;三是明确不加收滞纳金情形。新增条款拟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涵盖各种常见的滞纳金适用的除外情形,以从立法层面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退税程序环节多,且纳税人多缴税款需有一个合法确认的过程,有的甚至要评估或稽查部门出具结论才能作为退税依据,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适当延长较为合适。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这里的“10日内”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开始的时限。
8、纳税人就涉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先交齐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就会失去申请复议的资格,是不是不太公平?有时争议税款的金额很高,我们无法在申请复议期内筹集,就失去复议的资格,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损失。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现行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出于在依法税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考虑。主要原因是:其一,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征收效率,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其二,即使按照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导致执法成本大幅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也间接加大纳税人负担;其三,从纳税人角度考虑,确实认为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这并不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四,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来提供纳税担保,而且实践中遇到难以办理的情形为极少数,并不影响这一制度本身对保障税款及时入库的积极意义。
9、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但我公司因政策性破产,经法院审理,破产财产无力清偿所欠税款,法院已经裁判定破产了,但税务机关却以未结清税款为由不给办理注销登记。这样就导致了我公司破产后,却要以清算组的名义继续进行纳税申报,不知怎么办?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您说的这种情形是正在破产清算中,如整个清算工作结束了,即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0、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有“结清应纳税款”,那么经法院裁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能清偿的欠税,能否理解为已结清税款?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破产清算中,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完成了清算工作,此时已无财产承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注销税务登记。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