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越来越快。与城市化进程加速相对应,许多新的经济事物应运而生,政策性搬迁补偿便是其中之一。所谓政策性搬迁补偿是指由于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的需要,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针对这一特殊的经济事物,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一些法规文件对相关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加以规范,如:财企[2005]123号、国税函(2003)115号和财税[2007]61号等。下面仅就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个案例对政策性搬迁补偿过程中的有关财务和税务处理进行初步的探讨: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的需要,与之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当地政府支付搬迁补偿费2000万元。公司搬迁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帐面净值为600万元(假设房屋建筑物做报废处理,无收益;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在搬迁时均可移动且未发生搬迁损失)、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帐面净值为100万元,搬迁费用10万元。公司购置新土地使用权支出2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50年),建造新厂房支出8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20年,净残值为0)。
一、财务的有关处理:
根据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故,该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 收补偿款
借: 银行存款 20,000,000.00
贷: 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20,000,000.00
依据财企[2005]123号“一”的有关规定。
2. 原房屋、土地处置
借: 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7,000,000.00
贷: 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 6,000,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000.00
依据财企[2005]123号“二(一)、(三)”的有关规定。
3. 购置新土地
借: 土地使用权 2,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0
4. 购建新厂房、宿舍
借:在建工程 8,000,0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款) 8,000,000.00
5. 新厂房、宿舍完工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8,000,000.00
贷:在建工程 8,000,000.00
6. 搬迁,支付搬迁费用
借: 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100,000.00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款) 100,000.00
依据财企[2005]123号“二(二)”的有关规定。
7. 搬迁结束,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
借: 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12,9000,000.00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900,000.00
即搬迁补偿收入2000万-原厂房净值600万-原土地使用权净值100万-搬迁费用10万=1290万;如搬迁补偿收入不足以补偿搬迁损失、费用等,则应将搬迁补偿收入不足部分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依据财企[2005]123号“三”的有关规定。
二、税务的有关处理:
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资产没、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记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故,该企业应做如下税务处理:
搬迁当年公司与搬迁有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2000万+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0-拆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余价值700万-拆迁固定资产的处置费用10万-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1000万=290万。即搬迁当年应就搬迁补偿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
如果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为1500万元,则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损失、费用后的金额为790万元,企业重置资产的价值为1000万元,则税法认定的资产计税价值为210万元,搬迁当年就搬迁补偿收入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上述重置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财税[2007]61号文件虽然由相关规定,但并没有进一步说明。照字面意思理解,似乎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无需从原值中扣除搬迁时已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这样对企业而言无疑是很大的优惠。但是,由于该文件前款已经规定在计算搬迁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置支出,如果在后续期间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时不从原值中扣减这部分当初已作税前扣除处理的支出,就会产生重复扣除的问题,似乎与所得税的基本原则不符。因此,对于该问题还有待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以解决我们在实务中的困惑。
本案例仅就搬迁补偿的基本处理方法进行阐述,鉴于搬迁补偿业务的复杂性及本人能力、经历所限,不可能针对搬迁补偿所涉及的所有情形进行说明。故本文所述观点难免有失偏颇,真诚希望广大同行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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