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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下)

发布时间:2009-10-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11

  

    事件观察:股权流转环节的税收政策分析

 

  从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陈发树套现逃税事件”实际牵涉到三个股权流转环节的税收问题。

 

  一、法人股转为自然人股的涉税问题

 

  在紫金矿业上市之前,新华都以成本价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了陈发树和柯希平。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如果该报道属实,那么无论是新华都还是陈、柯二人都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于是新华都是无偿转让给陈、柯二人股权,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视同对外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陈、柯二人,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陈、柯二人从企业取得转让的股权所得,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

 

  但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发现,有一种情况个人可以暂免缴纳个税。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缴个税的事情已有先例,2008年,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国已经发生的最大的股权转让缴税案例。

二、自然人股上市交易的涉税问题  

 

  在得到新华都转让股权后,新华都完成了将法人股转成自然人股的华丽转身。然而,正是这一转变引发了人们对于两人通过转股逃避税收的质疑。

 

  按照《东南快报》的披露,陈发树和柯希平将6.1亿股紫金矿业从新华都工程的法人名下转移到自己名下,按照6月份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出售给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价格9.15元计算,这些股票的价值达到55.815亿元,而成本仅仅是6100万元,利润高达55亿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新华都工程逃避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3.75亿元。

 

  对于上述事实,新华都集团的总裁助理李欣回应称,根据此前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1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等文件规定,国家对个人进行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欣还表示:“因为现在是暂缓执行期,以后一旦国家要求开始执行的话,我们一定会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不过,专家并不赞同李欣的说法。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与陈发树类似的情况在我国有很多,但他们都是把股息红利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款和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尽管资本利得税还没有开始执行,但是也适用于上述条款。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原始股,诸如管理人内部股的成本价,与这些股票解禁那天的市价之差,这部分不叫资本利得,而应该是股息红利所得,是应该纳税的。”刘桓说,现在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忽略了这一点,相关部门加强征收,也是针对这个方面的。

 

  刘桓进一步解释认为,从持有原始股,到解禁减持,过程应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级市场,假设某股东持有成本价为1元的若干原始股,在限售股解禁的当天,市价变成10元了,之间9元钱的差价就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比照股息红所得税的标准纳税;如果等之后在二级市场卖到了20元时,那么从10元到20元之间10元的差价就是资本利得,这部分是可以暂缓的。 

 

  此外,外经贸大学的税法专家也认为,李欣的免税一说是源自财税字[1998]61号文件的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从19971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财税字[1998]61号文的暂免缴税规定是在1998年出台的,不应该适用于大小非个人股东减持所得范围。因为该通知出台时,国内的证券市场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也不存在大小非,因此当时规定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股改之后的大小非自然人股东,而仅是针对从二级市场买入再卖出的炒股个人。 

 

  另据北京地税12366热线证实,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之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必须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所谓大小非,非是指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小:即小部分。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持有者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通常来说大小非解禁股价应下跌,因为会增加卖盘打压股价;但假如大小非解禁之后,其解禁的股份不一定会立刻抛出来而且如果市场上的资金非常充裕,那么某只股票有大量解禁股票抛出,反而会吸引部分资金的关注。另据西南证券的最新报告显示,在即将到来的10月份,将有19206亿元的限售股解禁,为9月份的13倍多。其中,中国石化和工商银行两大巨头的限售股也将解禁。

 

    三、高管股权激励所得也应缴个税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受陈发树等套现避税事件的影响,紫金矿业高管们获得股权激励收入未缴税的事实也随之浮出水面。

 

  从《东南快报》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2009616日紫金矿业公告称,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通过大宗交易市场转让了2759万股紫金矿业,其中,2100万股以9.15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紫金矿业的10名高管,作为股权激励。陈景河从上杭金山贸易公司和新华都集团以0.1元的价格获得股权,如今,他以9.15元转让,获利超两亿元。

  

  对此,报道分析指出,紫金矿业上市前,陈景河以股权激励名义获得的股权属于工资薪酬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紫金矿业税务征管所在地福建上杭县地方税务局证实,并未听说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来申报纳税事项,之前减持套现的黄金富豪陈发树和柯希平也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

 

  那么,高管获得股权激励应如何缴税呢?记者查阅了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200954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按照前不久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还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显然,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得到紫金矿业股权激励的10名高管,是必须要按规定缴纳个税,并要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声音:“陈发树们”股市暴富税收调节不应落空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随着控股大股东持有的股份陆续开始解禁,被市场俗称为“大小非”的股份开始获得了流通资格,一些自然人大股东在抛售所持股份后实现了“一夜暴富”,其身家动辄暴增几十亿元,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紫金矿业的大股东陈发树从427日到71日,通过不断地抛售持股,套现高达27亿元。这种令人咋舌的个人财富升值速度自然是在股票市场上伴随着高风险进行投资的普通股民望尘莫及的。与此同时,IPO(首次公开募股)重启以后,一些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家族企业,也将会造就更多迅速致富的大富豪。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看?首先必须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股票抛售除征收印花税以外,并没有征收其他税种。而印花税是在交易进行的过程当中由证券经营机构即时代扣的,不存在需要交易者另行缴纳的问题。因此,至少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就已经公开的信息来分析,“陈发树们”的减持行为并没有违反税收规定之处。

 

  但是,“陈发树们”的迅速暴富之所以能吸引眼球,决不仅仅在于他们通过股市获得了让常人难以想象的天文数字般的财富,而是促使我们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尽管他们的财富膨胀是合法的,但对比普通投资者在股市上赚钱的艰辛,他们通过股市这个平台掘金却显得太过轻松了。须知,正是千千万万普通投资者的参与,才有了股价的上涨,“陈发树们”的股票变现也才能获得如此的“好收成”。通过这样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普通投资者事实上已经成为控股大股东免费的“打工者”。显然,这并不是完全合理的。如果考虑到普通投资者在股市上经常遭受的重大损失,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劫贫济富”现象。作为社会公平秩序维护者的政府,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对这种现象进行必要的调节,而对于“陈发树们”征收资本利得税,显然是有充分理由的。

 

  资本利得税是纳入我国税法的一个税种,但在股票市场上,这项税收多年来一直处于“暂缓”状态,没有进入实施。确实,对股票交易开征资本利得税,一方面技术难度大,另一方面对股市行情将产生严重的利空影响,因此在实践中似乎很难行得通。但是,控股大股东,尤其是原始的控股大股东的股票抛售是单方面的,向其征收资本利得税,技术上应该很容易办到,也不会在股票交易市场上造成动荡,相反有利于减少他们的抛售行动,在目前“大小非”对股市行情构成经常性威胁的背景下,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更重要的是,向“陈发树们”开征这一税种,可以体现出社会公平的追求。目前的现实是,为了照顾到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而暂免征收资本利得税,真正的得益者却并不是普通投资者,而是那些控股者。这个现实在貌似合理的外表下,深藏着不合理的实质。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刚性的行政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工具,它除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国家机器运转提供物质保证以外,还有调节社会各阶层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因此,有关方面应该积极研究向股票市场特定对象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课题。当然,在开征这一税种的同时,不妨明确宣布这一税种只限于向控股股东抛售原始持有股票的范围之内,不向交易市场上通过股票买卖实现盈利的部分征收,这样也可以彻底结束在股市上已经实施多年的资本利得税“暂缓”状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中国税务报 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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