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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9-06-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14

 

五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公布税收政策31个,其中所得税文件12个,现整理汇编如下,方便会员学习。

一、企业所得税类

1200951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通知》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2200943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20094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通知》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200942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通知》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520094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通知》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6200942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通知》明确,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720094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通知》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820094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通知明确,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并对相关处理规定作出详细规范。

 

  920094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

 

  《通知》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三类,一是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是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是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0200942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通知》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11200941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汇算清缴汇总表表间关系、数据提取口径等内容,组织好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填报说明,以适应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后相关后续工作的要求。

 

1220095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通知》明确,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未完  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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