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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

发布时间:2009-06-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75

二、个人所得税

13200951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43)。

 

《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2009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流转税

 

1520095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

 

《通知》规定,自20094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6200942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号)

 

《通知》规定,自20091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7200942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3号)

 

 《通知》规定,自200911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四、其他税种

 

18200942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通知》明确,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1920095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通知》明确,《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企业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就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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