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处置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主要内容四条。
第一是明确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这种情况包括: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这一规定,和原企业所得税相比,发生了如下较大变化:
变化之一,国税法[2006]31号文件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是同销售处理,现在则因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而不视同销售。
变化之二,由于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法人为单位,因此企业内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为内部转移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了。但是母公司投入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由于权属发生了变化,则是要涉及所得税的。
第二是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种情况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并没有明确列明将资产对外投资,而是概括为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按照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那么相对投资方应该按照公允价份财产转让和投资处理,也就是说要视同收入。还有需要注意的是,原来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如果是外购的,不视为销售,现在只要是资产用于交际应酬,无论是外购还是自产、委托加工,都应视同销售处理。
第三是明确企业发生时同销售的情形时,应该如何计价。通知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四是明确执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遗憾的是有两个问题没有明确,因此会造成不公平。
第一是没有明确本通知执行以前已作处理的,应如何调整,如,2007年度汇算时,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开发产品售价作了视同销售处理,只因时间关系较现在多缴了税款,应该规定可以调整减少已确认的收益。
第二是没有明确以前已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在转让该项资产,以确认的收益如何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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